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最新IPO预披露名单,其中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2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88,810,898 股,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家国有绝对控股大型水务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城市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给排水电气自动化和信息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水质检测,管道听漏、检漏、修漏,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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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IPO: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受限

2014-08-08 14:59 来源:证券之星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最新IPO预披露名单,其中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2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88,810,898 股,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家国有绝对控股大型水务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城市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给排水电气自动化和信息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水质检测,管道听漏、检漏、修漏,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以下各项风险因素。以下各项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

一、经营风险

(一)供水价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我国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目前采取政府定价模式,本公司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由政府核定,存在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意启动调价程序,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迟延时,当地政府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保障。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到位可能较成本费用的增加有所滞后,可能无法完全匹配公司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公司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在建工程陆续投产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暂时性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具有阶段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的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随着南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部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金额为145,194.78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27.25%。经测算,综合在建工程投产转固等因素,与2013年相比,2014年公司的折旧摊销费用将增加约711万元,运营成本将增加约1,767万元,财务费用(不含汇兑损益)将增加约1,519万元,合计增加额约占公司2013年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合计额的6%。

报告期内,随着南宁市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南宁城市用水需求及公司售水量均保持稳步增长,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公司售水量同比增速分别达3.24%、5.31%和6.27%;预计未来公司售水量仍可保持持续增长,从而带动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但售水量增加带来的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转固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加。

根据公司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定价原则和价格调整机制,若公司因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价格调整条件时,公司可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但在价格调整到位前,公司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后增加的成本费用,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出现暂时性下滑,产生业绩波动。

(三)原水的供应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自来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原水。公司下属自来水厂生产所需原水主要来自邕江。邕江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郁江干流,上起左、右江汇合点,下至南宁市辖邕宁区与横县交界处,自西向东穿过南宁市城区,邕江全长133.8公里,年均流量1,292立方米/秒,水量充沛。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南宁市2012年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作为南宁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邕江地表水源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指标达标率为100%。邕江水质和水位的变化可能对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和取水成本产生影响。若邕江上游水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将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主要以邕江水为原水的自来水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电力供应及其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需要电力供应,获得及时稳定的电力供应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之一。一方面,公司大部分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以两路供电电源保证生产用电;另一方面,由于供水及污水处理关系国计民生,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也将公司作为重点电力保障对象之一。但公司仍然存在由于电力供应中断或不充足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报告期内,电费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在25%以上。电价变动将影响公司自来水生产的成本和污水处理业务成本,若不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因素,电价上涨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下降。

(五)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关系到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用水安全,自来水质量与人们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将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自来水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排水水质的质量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自来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公司仍可能因突发事故或恶意破坏等原因而面临供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及以上标准,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但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仍可能使公司面临污水处理排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六)公司水务设施运行风险

公司定期对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适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可能发生供水管道爆裂、污水管道破损等水务设施故障,继而可能影响当地部分居民用水,或使第三方受到重大损失而导致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

(七)适当超前建设水务设施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根据水务行业特点,供排水设施需根据区域的供排水需求适度超前建设,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经营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并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经营污水处理业务,为了紧随城市发展节奏并扩大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需要,在当地城市发展进程中,公司需根据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度超前投资建设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适当超前建设将有可能增加公司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出现下降。

(八)可能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公司拥有南宁市政府授予的南宁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2006年9月14日)起30年;并拥有南宁市下辖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均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2009年5月21日)起30年。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公司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协议。但若水务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公司将可能面临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不能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风险。

二、行业风险

(一)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从水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水务行业将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水务行业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水务行业正处于产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可能给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行业标准调整的风险

目前,公司供水水质执行国家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将可能逐步提高自来水质量标准。尽管目前公司各自来水水厂供水水质均达到国家标准,但如果国家提高自来水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自来水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

我国乃至全球的水资源日益稀缺,水资源保护已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水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也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目前公司污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及以上标准,如果国家提高污水处理排放的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污水处理成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改造。

(三)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92号),广西自治区自2010年12月1日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取用水0.03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水0.04元/立方米。

2013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提出: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其中,广西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应达到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以上。

2013年12月3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2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一般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工业取用水0.045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水0.06元/立方米。

按照南宁市现行价格政策,水资源费由公司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征收,并由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若公司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持续上调,但水价联动不及时,将可能导致公司需承担的成本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和偿还银行借款。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项目切实可行、投资回报良好,并已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因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事项发生,项目工程进度将可能出现拖延。如果项目建设条件如工程地质、水文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大幅增加,使项目建设的实际支出与工程概算总投资出现偏差。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如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原标题:广西绿城水务IPO: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受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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