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上周发出通知,决定对辽宁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要求于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通知指出,环保部组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并经督察发现,部分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仍然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等问题。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保部决定对辽宁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同时被挂牌督办的还有另外2家非化工类企业。
据了解,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为三期技术改造工程(新5号、新6号焦炉),未经竣工环保验收长期违法生产,未落实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淘汰4座4米焦炉、实现废水全部综合利用等要求。2012年11月,辽宁省环保厅责令其三期技术改造工程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该公司虽已缴纳罚款,但未落实停止生产要求,未按时淘汰的4座4米焦炉,未建装煤出焦收集除尘设施,大量污染物直接排放。
督办要求:依法责令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恢复生产;按要求淘汰4座4米焦炉,实现废水综合利用。逾期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挂牌督办期间,暂停审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除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外的项目。
原标题:鞍钢化工总厂被环保部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