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将加大惩处力度,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等七类情形的污染环境犯罪不适用缓刑。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职能,在发挥刑事打击职能,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上下了大功夫,尤其是对于偷排废水、废液、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资源等犯罪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据统计,今年1~7月,全市法院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件38人,审结9件29人,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同比增长1200%和800%。今年6月,上虞区人民法院还审结了省内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一起环境污染案。涉案企业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11名涉案人员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
“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各种偷排工业有毒废水案件较为多发,主要是一些企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加上逐利心态在作怪。”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张凯介绍,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绍兴中院新近出台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重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以切实改变此前环境污染犯罪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在具体量刑时,将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其中明确了包括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曾因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以及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等七类情形的污染环境犯罪不适用缓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贿或渎职犯罪的,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原标题:改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过低现状 市中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七类环境污染犯罪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