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印发《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为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顺利完成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有序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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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2014-07-25 11:31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印发《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为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顺利完成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有序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等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省、部分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二)完成全省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确保公布率达到95%以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

(三)组织、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国控污染源实施自行监测,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公布监测结果,确保公布率达到80%以上。

(四)9月底前完成2014年新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

(五)对已通过验收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继续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准确率。

(六)做好2014年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的确认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国控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确保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

(七)开展涉重金属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机动车尾气监督性监测工作。

(八)及时足额拨付国家补助的监督性监测经费、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用于监测设备购置,确保各项经费合理使用。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加快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步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枣庄、济宁、莱芜、菏泽等4个市级环境监测站、全省县级环境监测站全部达标。

2.技术培训

省环保厅监测处负责组织对各市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培训。

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控污染源相关技术人员和第三方运营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3.能力经费保障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加大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争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配套要求。

继续抓住“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高标准严要求的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管理好、监督好,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认真落实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1.工作依据

省、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监督性监测工作要求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201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4]2号)、《2014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和信息工作要点》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要求开展本年度监督性监测工作。

2.任务分工

省、市环境监测站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制定本辖区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监测项目开展国控污染源全指标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各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外国控污染源、省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要在生产季节每月监测1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全省国控污染源开展监督性抽测,全年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全省国控污染源数量的10%。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性监测活动,严格执行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确保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编制报告

(1)各级环境监测站须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上述报告和信息须及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各市环境监测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的时间调整为3、6、9、12月30日前,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的时间调整为次年1月10日前。

(2)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结果报送按《山东省2012--2015年山东省环境监测方案》(鲁环办[2012]4号)中“十五、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部分”执行。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污染源及排污口说明原因的要求不变。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12月底前向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环境监测总站。

4.信息发布

省、市环境监测站应当于每季度规定时限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公开上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将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山东环境网站统一公布每季度全省监督性监测信息;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在各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每季度公开所承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三)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

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企业自行监测是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促进企业自律的重要举措。各市环保局务必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发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

1.宣贯和培训

各市环保局负责向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宣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其了解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组织对有关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统一颁发培训证书。

各国控污染源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发布的自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监测方式和内容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实,对照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调查清楚产污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确定每家企业自行监测内容,结合各国控污染源手工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明确自行监测方式(企业人员自测、委托监测、自动监测)。

各国控污染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制定方案和落实

各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自行监测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成备案。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频次、内容开展监测,做好自行监测记录和档案,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各市环保局要在其门户网站建立企业自测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统一组织公开辖区内有关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已研发全省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各市可通过该平台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填报,监测方案、监测数据和年度报告上传备案和信息公开等。同时,各国控污染源也可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采取手工监测的国控污染源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的,在各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四)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要求,以《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3]116号)为基础,确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名单,组织做好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工作,尤其要尽快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

1.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环保局要根据总量减排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指导各国控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废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企业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凡总量减排或环评批复要求的监测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作要求的监测项目或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各市环保局审核确认后于8月底前统一书面上报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各市备案备查。

2.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4.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各市环保局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申请正式验收。

(五)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任务分工

各市环保局: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污染源(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的人工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

列入2014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国控污染源,2014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

3.审核内容

(1)现场核查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及《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要求,对国控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完成相关报告和表格,每月至少1次。

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其中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2)比对监测

内容: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流速等。

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位置: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手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废气,对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采样位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4.设备故障期间开展人工监测

在国控污染源(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污染源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市环保局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由市环保局存档备案备查。

5.信息填报

省、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第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得出评审结论,核发有效性审核标志。评审结论、标志核发等信息要每季度第1个月底前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准确填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和 “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中有关信息。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对照国家确定的时间节点,切实解决监控基站建设联网验收、前端软件功能升级改造、不可控企业的确认、软件的部署、基本信息的录入等问题,确保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

1.可控国控污染源基数确认

各市环保局要根据《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关于更新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的通知》(环监发[2014]2号),定期核实辖区内无法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国控污染源,汇总整理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后,统一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审核确认。

2.可控国控污染源信息填报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将核实的国控污染源全部排放口、监控点位、监控污染物及考核数据个数或组数等信息录入国发软件,并传送至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根据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及时录入各监测设备审核情况,及时上传证明凭证和修约数据。

3.日常维护保障工作

各市环保局要建立国发软件管理制度,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国发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凭证,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及时有效上传,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好成绩。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涉重金属企业、机动车尾气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每月至少开展自行监测1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的,应当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

2.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

3.机动车尾气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

各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健全监测体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健全减排监测体系对于总量减排和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减排监测体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两个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作为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2014年度建设运行计划,进一步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一是改革环境监测体制。全面推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转让-经营”(简称TO),通过采取“监测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模式,逐步实现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的管理机制,有效的提高监测数据质量,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环境监测效率。二是打造全国设施一流、平台一流、应用一流的省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试点试用动态管控系统,力争杜绝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作假途径,确保数据质量;对质量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或到期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升级或更新,逐步优化监测设备品牌,并提高监测和传输设备的智能化水平。

(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落实运行资金。按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将建设项目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从财政上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多渠道筹措能力建设资金。协调省财政部门继续做好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补助经费下达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并结合我省对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工作的开展,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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