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为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建设美丽宁夏,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十二五”前三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前实际,特编制全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控制指标和基期基数
(一)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基期基数。本计划编制基期为2013年,2013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为基数。2013年,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2.19万吨,较2012年下降2.66%;氨氮排放总量1.7万吨,较2012年下降2.3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8.97万吨,较2012年下降4.1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43.74万吨,较2012年下降3.97%。
二、削减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全区污染物削减计划总目标。根据国家确定的宁夏“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为: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6万吨和1.7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6.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6.3%)和8.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6.9万吨和39.8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 3.6%和4.9%。
(二)2014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目标。根据2014年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减排措施,确定2014年我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2.08万吨以内,与2013年相比削减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在2013年基础上削减0.5%);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68万吨以内,与2013年相比削减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在2013年基础上削减1.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84万吨以内,与2013年相比削减2.9%;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0.77万吨以内,与2013年相比削减6.8%。
(三)2014年污染物削减计划目标任务分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签订的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各地污染减排实际,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5个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减排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重点项目分解
(一)银川市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2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3个;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4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改造4个;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脱硝设施1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4个;石油石化行业治理3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2个;结构关停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6个。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1个;新建污水处理厂3个;新建再生水厂1个;结构关停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37个。
(二)石嘴山市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3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3个;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2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2个;煤改气3个;钢铁烧结机建设脱硫设施1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1个;结构关停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4个。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1个;中水回用1个;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1个。
(三)吴忠市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8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3个;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3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1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改造1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6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4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6个。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个;中水回用1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3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22个。
(四)固原市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1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6个。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个;新建再生水厂1个;淀粉废水治理项目1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1个。
(五)中卫市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1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1个;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1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1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3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建设1个;钢铁烧结机建设脱硫设施1个;结构关停项目3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7个。其中: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1个;结构关停2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3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25个。
(六)宁东地区重点项目。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0个。其中: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取消旁路、增容改造3个;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1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2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改造1个;企业自备电厂脱硝设施建设3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个。其中:工业废水治理项目1个;新建污水处理厂1个。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统调电厂发电机组全部建成烟气脱硝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全部投运烟气脱硫设施;水泥企业全部投运烟气脱硝和低氮燃烧设施;氮肥企业全部投运氨氮废水深度治理工程;进一步推进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程;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前一年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21个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环评审批前置,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环境质量不佳地区严控污染物排放增量。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必须坚持节能环保高标准,坚决禁止污染产业、高耗能项目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我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三)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银川市和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全面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加强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监管,规范炉内喷钙设施和脱硫塔建设;对35蒸吨以上大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进行全面调查,逐步开展脱硫技术改造;破解固原地区淀粉企业废水治理难题,推进1万吨以上淀粉企业减排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黄标车执法管理,采取逐步扩大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加强联合检查、执法管理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车辆进度。强化机动车环保
检测,严格黄标车、无标车上路行驶,限制外省区黄标车流入我区。做好行政区域内注册黄标车数量排查统计工作,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厅。)
(五)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污染防治,鼓励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畜禽养殖场(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全面建设和配备畜禽养殖排放物集中处理设施,逐步推行畜禽粪便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农牧厅、农垦局、环境保护厅。)
(六)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各地要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配套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和推进措施,提高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加强自行监测信息发布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及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及时按要求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自动监测传输率达到75%、自动监测公布率达到80%、监督性监测公布率达到95%。(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七)强化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高限处罚,采取零容忍、重打击,确保已建成投运的减排工程正常发挥减排效益。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作到“应收尽收”。加强对在线监测设施、中控设施的监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安装到位、验收到位,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备电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中控设施必须进行全面改造,设施建设和数据保存全面达到国家要求。严格查处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提高在线监控设施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自治区环保行动计划和宁东环保行动计划,认真开展宁东地区污染源调查,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试点工作,提高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监管水平。严格落实污染减排行政告诫、检查考核等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落实滞后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并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九)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污染减排动态监控全面量化管理,按季度分析各市县(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与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进行预警和调控。全面完成自治区及5个地级市、宁东基地大气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研究工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由目标总量控制向容量总量控制奠定基础。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实行绿色电力调度。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后评估工作,为排污交易实施、核定企业初始排污权、规范排污口建设等工作奠定基础。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纠正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超总量排污的现象,挖掘减排潜力,消化新增排放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合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是减排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污染减排,努力形成政府领导、环境保护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减排计划的要求,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减排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作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减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减排进展情况,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污染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二)完善奖惩,严格考核。严格落实《自治区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兑现奖惩。对各地的污染减排实行季度检查、半年核查、年终综合核查核算;对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对照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在12月末或次年1月15日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和依据。
(三)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加大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势的污染减排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污染减排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给予宣传报道,对污染严重、浪费资源能源和污染减排工作滞后和行为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培训,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原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