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
你厂《关于1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淮沪煤电田电计划〔2014〕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1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已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机组自2014年6月6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你公司接到文件后,请及时与华东电网公司联系脱硝电价款支付相关事宜。
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7日
原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1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