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3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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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2014-07-03 13:05 来源:环保部网站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我部组织编制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对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能,推动和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是重要的环境信息,及时公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提升环境管理决策水平和工作成效,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对促进我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和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等相关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本方案不适用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内容

(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

1.公布主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及公开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站位水质监测信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本行政区内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含国控监测站位)。

2.公布内容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监测站位所在省市、编码、经纬度、监测时间、监测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水质类别等;建有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应当公布水质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公开的监测指标按照环境保护部每年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中要求开展的监测项目执行。具体参考格式见表1:

表1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内容

3.公布时间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年度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站位水质监测信息,6月底前发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信息。

(二)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监测信息

1.公布主体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的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

2.公布内容

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所在省市、河流名称、断面名称、监测时间、监测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水质类别等内容,公开的监测指标按照环境保护部每年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中要求开展的监测项目执行。具体参考格式见表2:

表2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内容

3.公布时间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水质监测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测信息

1.公布主体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本行政区内的日排放量大于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督性监测信息,企业应当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公布内容及时间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向社会公开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监督性监测结果;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四、公布平台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及公开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站位水质监测信息;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并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

鼓励省级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五、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量核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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