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2014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切实推进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湖北省十次党代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制度为宗旨,以资金竞争性分配为手段,以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绩效性为目标,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财政支出管理,强化绩效优先理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扶优扶强、充满活力的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理念,把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高效。
(二)绩效优先原则。要把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判断标准。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环境保护厅的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改革创新原则。将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动力,紧紧围绕全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确保资金分配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阳光财政”建设。
(五)公开高效原则。通过实行竞争性分配,公开资金分配办法,统一分配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竞争性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分配方向。
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集中用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方面。
(二)分配对象。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分配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收集资金分配基础数据,根据资金评分细则,结合考核指标的考核数据以及权重,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综合评分,对专项资金评分排序靠前的市县,选取前30名予以奖励。
计算公式为: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重点流域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重点流域各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之和)*20%+(重点区域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重点区域各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之和)*30%+(市县水质环境指标/各市县水质环境指标之和)*20%+(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各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之和)*20%+(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之和)*10%。
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奖励资金总额。
(四)资金分配额度。
2014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全部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资金总额为1亿元。
(五)绩效目标。
2014年,通过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投入使用,实施一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村庄环境整治及环境监管能力等项目,使全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重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各奖励对象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上年度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工率达46%,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8%,受奖励对象满意度达到80%以上,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分配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绩效目标申报阶段(3月30日前)。由省环境保护厅拟定全省2014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并经财政厅批复后进行公开。
(二)基础数据收集整理阶段阶段(5月1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
(三)绩效考核及公示阶段(6月10日前)。根据基础数据收集整理情况,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对纳入考核范围的有关地方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省环境保护厅及省财政厅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不予支持的,可安排从备选市(州)、县(市、区)中选择。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分配报批阶段(6月2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在公示期满后,按照考核分数和资金分配方案,计算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送财政厅会签后报省政府批复。
(五)预算下达阶段(6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情况,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工作总结阶段(7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在竞争性分配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目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使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机制成为有力的“财政杠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区域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绩效跟踪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按时提交年度绩效报告,在此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向财政厅提交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整体绩效报告,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参与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加强对地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切实取得时效。
(三)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发动,扩大舆论的正确引导,让社会各界真正了解、参与、关心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工作,使公众进一步提高加强生态文明的意识,真正从自我做起,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
(四)接受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监督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
附件:1.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绩发〔2014〕8号)、《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10〕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政府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贡献大,得益多”,以及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是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目标进行考核,核定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核按照考核得分排名前30名进行奖励。当地政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未到达80%的;
(二)市县政府四项主要污染物中有一项及以上或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辖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环境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被环保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督察督办的。
第三章 市县政府绩效考核评分规则
第八条市县政府绩效考核评分项包括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水质环境、环境综合整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1.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范围为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考核指标为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2.重点区域生态补偿考核范围为汉江中下游流域、梁子湖流域、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幕阜山、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同时对已纳入重点流域的区域不再列为重点区域重复考核,考核指标为流域断面水质达标率。
3.水质环境指标考核各市县地表水代表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率。
前三项考核指标数据由被考核各市县环保部门提供,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有效后进行考核评分。多类断面共存时,按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市控断面的优先顺序选取考核断面。
4.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范围为各市县上年度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被考核各市县环保部门提供,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统一评分。
考核指标为项目综合指标,中央环保资金项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各占50%权重。项目进展分为已完成、在建、未开工三个阶段,分别赋分为100、50和0。上年度未安排中央或者省级环保资金的,对应该项得分100分;同一市县有多个项目的,对项目进行逐个打分后取加权平均值;由于项目进展缓慢或建设程序不规范而受到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通报的,该项指标记0分。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各市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完成情况,引用本年度省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考核中对各市县政府的考核结果,未完成国家减排目标责任书任务的地区记0分。
第九条分值权重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水质环境、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五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30%、20%、20%、10%。
第十条计算公式为: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重点流域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重点流域各市县水生态环境指标之和)*20%+(重点区域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重点区域各市县跨界水环境指标之和)*30%+(市县水质环境指标/各市县水质环境指标之和)*20%+(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各市县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之和)*20%+(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之和)*10%。
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奖励资金总额。
第四章 奖励资金分配规则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及奖励资金额度,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绩效考核评分排序靠前的市县,选取前30名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绩效考核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情况严重的,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收回相关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2014年度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