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案件尘埃落定,一个新的环境保护时代或将来临。这一时代,对企业的环保意识、环保技术、环保投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根本的指向就是推动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加快转型升级,告别依靠污染环境发展的老路。
浙江省内最大污染环境案昨天在上虞宣判,因倾倒危险废物2.3万余吨,“汇德隆”被罚2000万元,11名被告人均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把危险废物掺进印染废水中直排入管网,或叫人深更半夜倒下海塘。“汇德隆”因污染环境罪被重罚,责任人被依法判刑,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此次宣判更大的意义,在于给其他有类似违法行为或侥幸心理的企业,划出泾渭分明的法律“红线”。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有了具体可操作的尺度,有了量化的标准,如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14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成本过低问题,改变过去处罚“对物不对人”导致震慑力不够的状况,入刑门槛大大降低,处罚力度大大加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绍兴市已有多人因环境污染被判刑。如今年4月25日,越城区法院审判一起污染环境案,“新海天”公司及6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在镜湖新区群贤路“避塘农庄”等处偷倒印染污泥获取非法利润的施某和高某,前不久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此次处罚力度之重前所未有,其现实警示意义特别是对相关违法案件的示范效应,显然是相当大的。
明知废水、废料、废气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投放到外界,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不顾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肆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有害物质。参照“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企业的这种做法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类似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完全合法合理合情的。
随着案件尘埃落定,一个新的环境保护时代或将来临。这一时代,对企业的环保意识、技术、投入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根治乱排、乱倒等环境违法乱象,一个根本的指向就是推动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加快转型升级,告别依靠污染环境发展的老路。
而前不久,浙江省委全会对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全面部署。从“五水共治”到建设“两美”浙江,都彰显了政府从更高目标上严防死守不污染环境这条“底线”的决心,企业当细细体味其中深意。
原标题:省内最大污染案宣判划定“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