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执法稽查总队(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93579,传真:0571-28860393,电邮:wuzl@zjepb.gov.cn),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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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意见(征求稿)》

2014-07-02 11:5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执法稽查总队(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93579,传真:0571-28860393,电邮:wuzl@zjepb.gov.cn),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杭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和钱塘江“河长制”的实施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更完善的预警监控体系

(一)加快建立钱塘江流域涉水类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信息平台。各市要根据重点污染源清单,逐步完善信息平台上相关企业的生产结构、排污类型和总量等各项信息,实现流域内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形成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2014年底前完成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6月底前完成钱塘江流域其他涉水类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列入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清单的企业包括:流域内列入国控、省控的废水类和污水处理厂类重点监控企业;按流域内污染源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排序,排名前100位的企业(企业清单由省环保厅编制);流域内非纳管企业;流域内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工业企业。

(二)进一步推进钱塘江流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列入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清单的企业须于2014年底前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其他钱塘江流域污染源须于2017年底前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各地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任务,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一律限期整改。在线监控系统要求与省市县环保部门分级联网,其中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与省级平台联网。

(三)加快推进钱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排污口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我厅将在2015年底前建立完成钱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排污口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动态化管理,提高钱塘江流域水环境应急预警能力。各地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基础数据。

(四)积极推进河流视频监控与数据监测点位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地表水自动监控和河流视频监控两大系统,进一步强化对河道水质的监控和管理,各地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实行更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各市要对钱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一律关停或搬迁。要更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执行到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企业或设施,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浙人大常办〔2013〕39号)的要求,对2013年省人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源保护区内55家违法企业或设施,坚决予以关停或取缔。

2.各市要根据钱塘江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分流域、分行业制定和实施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特别排放限值,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钱塘江流域内所有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包括乡镇级工业园)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区内企业一律在2015年底前实施停产、关停或搬迁。未纳管的有污染物排放的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纳管或搬迁至工业园区内,限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在2014年底前停产。

(二)实施更严厉的环境监督制度。

1.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监测工作方案,明确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大企业的监察、监测频次,实行污染源分级监管,确保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和监管力量,提高污染源监管工作效能。

2.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施钱塘江流域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渣(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排放情况;每年组织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督察、对环境信访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进行专项稽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钱塘江全流域的环境执法行动或协调各地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对钱塘江全流域重点污染源实施严格监管。

3.实施钱塘江流域省、市、县三级巡查工作机制。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对辖区沿江沿河组织实施全覆盖式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巡查;省、市环保部门以所辖流域内重点区域为主,根据不同时期或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巡查内容,注重点、线、面相结合组织巡查工作,必要时可实行跨界巡查。

(三)建立更严密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市要全面落实钱塘江流域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细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设立重点管辖网格,确保网格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环境协管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保联络员和环保义务巡防员等“四大员”队伍建设,有效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掌握和了解各类环境污染隐患及动态,做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四)加强钱塘江流域环境信息公开。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3〕59号)精神,钱塘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相关监察、监测、巡查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企业关闭、停产、行政处罚等重点执法监管信息的发布机制,发动群众监督和倒逼企业履行处罚决定,引导企业主动自觉守法。探索建立政府环保工作承诺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督促政府兑现环保工作承诺。

三、执行更严厉的环境违法犯罪惩处措施

(一)各地环保部门对涉嫌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超标排放重金属3倍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排放有毒物质等环境违法犯罪的企业,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废水超过纳管标准排放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对废水超标排放入环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严重超标排放、偷漏排、重金属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按最高限额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两年内发现两次以上严重超标排放、偷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行政处罚。

(二)扎实推进钱塘江流域环保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线索或移交案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强化与检察院、法院执法协作,积极促成组建环保警察,实行“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追。

四、切实强化污染源监管工作保障

(一)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污染源监管工作任务目标纳入生态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建立污染源监管所需的环境治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监管的财政支持力度。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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