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为彻底纠正国家环保部考核组在2013年对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试考核中指出的“公开指标不完整、公开内容不全面、监测设备现场端运维不规范、现场检查不规范、自行监测完成率低”等问题,确保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圆满完成,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体系减排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特制订此实施方案,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有力促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2014年及“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2014年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为目标,提高环境监测能力,为准确验证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坚持“统一要求、分级实施、企业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一是各国控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在自有网站或媒体和“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对外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确保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二是各设区市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国控企业(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认真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职责。三是省环保厅将对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加强对省管火电厂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一是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和信息报送程序,按季度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结果,确保公布率达到95%以上。二是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报送同级环保局和省监测站。三是省监测站负责编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及全省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和监测结果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环保厅和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组织开展省管火电厂监督性监测,在“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监督性监测结果。
(三)严格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监管。一是已具备自动监控条件、尚未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应尽快安装监控设备,并投入运行。二是省信息中心和各市环保局要严把验收关,做到验收程序规范,文书档案齐全。对未通过适用性检验的自动监测设备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三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加强现场监查,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四)全面加强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监控管理,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处理及应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机房建设、网络传输、软硬件建设及升级维护等技术支撑,确保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传输网络的物理连接,数据存储和传输正常。省信息中心和省监测站要进一步完善“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联得上、传输快、发布准确及时。
(五)扎实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是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企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由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按季度定期在本局网站发布监督考核结果。二是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和监控管理,督促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及时整改,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及时发放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省环监局报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省环监局汇总全省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三是省环保厅监测处牵头负责对全省装机总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于每年4、7、10月10日和12月15日前提请主管厅长以专题会议形式组织省环监局、省监测站、省信息中心等单位研究上季度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有效性审核及自动监测设备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省环监局、省监测站、省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准备上季度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比对监测情况报告、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报告,分别填写附表9做为有效性审核依据,经由监测处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对于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省信息中心负责将企业有效性审核材料录入国发软件;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由省环监局通知企业整改,整改期间手工监测数据采用人工修补操作,由省信息中心负责将修补数据录入国发软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为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省环保厅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制定了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任务分解表(附表1),各市要参照省厅做法,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
(三)开展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监测、监察、信息、总量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对企业存在的不符合自行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调度与考核。一是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实施月调度和季通报,对各市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调度和季通报。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年4、7、10月10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上季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考核附表(附表2-4)报省环保厅监测处;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自查报告以及考核附表(附表2-5)报省环保厅监测处。二是各市环保局应对辖区内2014年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和汇总,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附表7)报省厅监测处。省环保厅将每半年对各市落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附表1 河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任务分解表
原标题: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