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全文如下: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为确保我局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现将《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6月17日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时我局应急工作高效有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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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014-06-26 11:31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全文如下:

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为确保我局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现将《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7日

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时我局应急工作高效有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办﹝2013﹞10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启动、调整、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市环保局系统的预警和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按照《预案》规定,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中心、大气处、宣教处、局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环科院负责同志组成。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组成部门及责任分工

(1)应急中心: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应急中心全体成员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专职人员;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会同局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及响应期间的材料收集、汇总编报,及应急响应结束后的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2)大气处:负责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县环保局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每年一次)。

(3)局办公室:负责对报市政府的材料进行文字审修,并及时报送;会同应急中心在市环保局政务网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栏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监测中心: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会同应急中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会同监察总队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5)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6)宣教处:会同应急中心在我局政务微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报告我市Ⅵ级(蓝色)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启动情况,并按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告知我市新闻媒体;做好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的宣传。

(7)环科院:负责Ⅲ、Ⅱ、Ⅰ级响应的后评估技术工作。

3预报会商

当预报的AQI数值出现符合《预案》规定的启动Ⅳ级响应条件时,监测中心将《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应急中心。

当预报的AQI数值出现符合《预案》规定的启动、调整、终止Ⅲ、Ⅱ、Ⅰ级响应条件时,监测中心组织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开展预警会商。专家组根据预报结果进行会商研判,确认预警后形成《天津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会商意见》,并报应急中心。

4预警的发布

4.1Ⅳ级(蓝色)预警的发布

当收到《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时,应急中心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主任报告,建议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审批模版见附件),应急中心组织局办公室、宣教处、监测中心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1)局办公室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栏目)、宣教处通过市环保局政务微博、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GIS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

(2)应急中心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我市4套班子副市级以上领导联系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三处主要负责同志;18个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联络员、26个委办局主要领导;16个区县党委及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区县重污染天气联络员;各区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我局处级以上同志;全市100家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

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2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的发布

当收到《天津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会商意见》时,应急中心应及时编写《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请示》(含启动应急响应通知代拟稿和新闻通稿,以下简称《请示》),并送局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请示》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需召开重污染天气协调会议时,应急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做好相关的会议协调、联络工作。预警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1)应急中心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代市政府向18个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通稿;协调市政府机要处向16个区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应急中心通过手机短信向我市4套班子副市级以上领导联系人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同志,18个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联络员、26个委办局主要领导,16个区县党委及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各区县环保局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全市100家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3)局办公室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宣教处通过市环保局政务微博、监测中心通过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GIS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审批和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5Ⅲ、Ⅱ、Ⅰ级响应的监督检查、新闻报道及信息编报

(1)监察总队组织全市环保监察系统对我市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大气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达标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一般排污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止超标排放。

(2)大气处会同市应急办、市监察局,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并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3)宣教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密切追踪舆情。

(4)应急中心每日收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组成部门报送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编报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动态信息,并送局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动态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

6Ⅲ、Ⅱ、Ⅰ级响应的评估总结

预警解除3日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组成部门应将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及时将收集的材料提供给环科院。环科院应在收到材料2日内完成应急响应后评估技术报告的编制。应急中心根据应急响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后评估报告,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送局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总结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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