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关于《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有关企业:汞具有剧毒性、易迁移性和高度生物蓄积性,其使用与排放不当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危及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目前已成为新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精神,积极应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进一步加强涉汞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并减少汞的使用和排放,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汞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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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4-06-26 10:00 来源:甘肃省环保厅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关于《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有关企业

汞具有剧毒性、易迁移性和高度生物蓄积性,其使用与排放不当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危及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目前已成为新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精神,积极应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进一步加强涉汞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并减少汞的使用和排放,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0日

甘肃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58号)和《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切实加强我省涉汞行业的汞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涉汞行业产品生态设计,有效降低并减少汞的使用和排放,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完善汞污染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加大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促进涉汞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涉汞行业污染防治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优先控制和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加强精细化管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推进汞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汞污染风险防范,减少汞污染物排放。

二、行业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行业范围

原生汞生产(汞矿开采、选矿、汞冶炼)、含汞试剂生产、氯化汞触媒生产、电石法聚氯乙烯(PVC)生产、废汞触媒回收处理、含汞锌粉生产、浆层纸生产、电池生产、电光源用固汞生产、电光源生产、体温计生产、血压计生产、铅锌冶炼、铜冶炼、燃煤电厂、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生产、水泥生产、废弃荧光灯管等行业。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全部使用低汞触媒,废低汞触媒回收率达到100%,涉汞行业基本实现汞污染物的全过程监控,含汞废气、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含汞废物得到全面控制,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涉汞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切实规范涉汞行业企业内部管理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辖区涉汞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含汞污染物的处理和治理措施。

涉汞行业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涉汞原辅料、涉汞产品和含汞危险废物的流向台账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涉汞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涉汞环节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或杜绝含汞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要增加汞处理设备或工艺,集中收集和处理含汞废水;含汞危险废物要密闭储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库,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不得非法转运和出售。

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汞(原生汞)、涉汞原料和产品、含汞危险废物的来源和去向及汞污染防治等相关信息上报所在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单位:省环保厅、有关企业)

(二)持续做好汞污染更新调查评估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关于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的通知》(环办〔2011〕34号)要求,将汞污染排放源调查评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使最终调查评估成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辖区汞污染排放源状况,为全面开展汞污染排放源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负责单位:省环保厅、有关企业)

(三)严格审批涉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涉汞行业项目的立项审批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压汞灯、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项目;限制批复新建、改建、扩建含汞锌粉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荧光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固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新建、改建、扩建含汞类扣式碱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体温计和血压计生产项目必须使用无汞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低汞触媒,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建、扩建;未落实上述要求的添汞产品或相关添汞原料生产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四)加速淘汰涉汞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并充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涉汞行业企业落实产品汞含量限制标准,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快淘汰落后涉汞产品及生产工艺。

2015年12月31日前,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荧光灯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固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电池生产企业必须采用无汞原材料生产扣式碱锰电池和糊式锌锰电池;2020年12月31日前,含汞测量仪器制造企业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材料生产气压计、温度计、压力计、体温计和血压计;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企业要逐步减少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产量和用汞量。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削减和淘汰措施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负责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有关企业)

(五)积极提高涉汞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盐酸深度脱析、气相汞高效回收、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汞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汞排放。

2.含汞电光源生产企业的含汞废气应积极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催化吸附-高锰酸钾溶液吸收等技术进行处理;含汞废水应积极采用高效汞回收技术进行处理。

3.含汞电池企业的含汞废气应积极采用活性碳吸附处理技术净化后外排,含汞废水应积极采用电解法、沉淀法等化学处理技术,或微电解-混凝沉淀综合技术进行处理。

4.水银体温计和血压计生产企业的含汞废气应积极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净化后外排,含汞废水应积极采用沉淀+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

5.含汞产品生产及产品转运过程中破碎的灯管、封口或高温加热时截断的废玻璃管和不合格废品、处理废水和废气产生的泥渣或含汞活性炭等,应采用粉碎、焙烧、冷凝等技术进行回收处理,或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机构进行回收或处置。

6.燃煤锅炉、燃煤电厂等企业应积极采用洗煤、配煤、煤炭改性以及使用煤炭添加剂等脱汞预处理技术,采用流化床技术等工艺,强化燃烧过程汞的控制,采用除尘、脱硫、脱硝、脱汞协同处理技术,减少汞的排放。

7.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生产、水泥生产等行业应积极采用布袋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和湿法脱硫技术等高效除尘设施协同脱除烟气中的汞。

(负责单位:有关企业)

(六)提高涉汞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已发布的荧光灯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以及《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2012年版)》要求,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应用,推动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转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公布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名单,对涉汞行业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负责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有关企业)

(七)强化涉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涉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涉汞生产车间的废气和排污口水质、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涉汞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对于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汞排放超标、含汞危险废物管理考核不合格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改正并处罚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改正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严厉打击涉汞行业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倒卖含汞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回收与利用处置含汞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负责单位:省环保厅)

(八)鼓励低汞、无汞产品技术开发和应用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制定或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研发和推广无汞、低汞等先进技术和生态产品。鼓励各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加快低汞、无汞产品和技术装备研发,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相关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先进技术和生态产品:长寿命、高效电光源产品;荧光灯低(微)汞技术、荧光灯灯管纳米保护膜涂覆技术;无汞氧化银电池、无汞锌空气电池、无汞糊式锌锰电池;“镓铟锡”混合金属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远红外体温计、电子血压计等无汞替代产品和技术;齿科用树脂和玻璃离子材料无汞替代产品和技术应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中低汞触媒和先进无汞触媒技术和产品。

(负责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有关企业)

(九)加大汞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和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涉汞行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装备开发和产品升级,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负责部门: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有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全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各项责任,共同推进全省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全省汞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和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汞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共同完成我省年度自评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汞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协助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大先进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实现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的无汞化;各地要广泛开展汞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汞污染的危害及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汞削减与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的环境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汞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开展自查评估,实施考核制度

各市州环保局应会同同级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自2014年起,每年对本辖区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并编制年度工作评估报告,次年4月底前将年度报告上报省环保厅。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本辖区涉汞企业信息;汞及添汞原料、产品、含汞危险废物的数量及流向;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厅考核评估各地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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