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日,邯郸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条例》的通过并实施,标志着邯郸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大气污染实行预警防控。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据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崔红志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核心内容和特点是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减排预警制度及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等。
其中,《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排污单位,通过制定减排工作计划和采取控制措施,达到减排目的,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有偿转让的新政策。
治污减排列入政绩考核
此外,该《条例》还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比如,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项措施,重点包括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依法明确规定相应罚则
《条例》还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提出且明确了种种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责任。比如,“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邯郸污染减排条例下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