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在宁召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暨重点建议督办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已经省法制办修改完善,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将于今年7月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欧美国家对工业源管理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排污许可制度。1988年我国就提出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但是国家立法层面至今仍未解决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建议,江苏实行大气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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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7月提交审议

2014-06-25 09:07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肖姗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在宁召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暨重点建议督办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已经省法制办修改完善,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将于今年7月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欧美国家对工业源管理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排污许可制度。1988年我国就提出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但是国家立法层面至今仍未解决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建议,江苏实行大气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未达标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省气象局副局长濮梅娟认为,新建项目必须采纳最佳的环保技术。“在城市的主导风向、水源地等重点保护区域新建项目还必须采纳最低排放技术甚至零排放。”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先友建议,立法加大机动车减排推进力度。根据车辆尾气排放量的大小,建立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排放量大的营运车辆淘汰更新的资金补助力度,提高运输企业积极性。

据悉,我省煤炭在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中长期维持在7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全国第3,超过5亿平方米的各类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在支撑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把排污总量逐步控制在大气环境可以承载的范围内,任务艰巨。

原标题:《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下月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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