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全文如下: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4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淘汰分散供热小锅炉。加快推进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工作。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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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分工方案》

2014-06-24 13:34 来源:黑龙江省环保厅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全文如下: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淘汰分散供热小锅炉。加快推进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工作。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运输渣土、泥石等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加强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等堆场管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省住建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省住建厅、省物价监管局、质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露天烧烤摊点管理。(省环保厅)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五)推进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燃煤锅炉脱硫,燃煤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脱硝,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

(六)加强废气污染治理。研究制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在石化行业全面推行LDAR(废气泄漏、检修及修复)技术。(省环保厅)

(七)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对城市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等产生的废气治理。(省环保厅、住建厅)

(八)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省住建厅)

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省环保厅、商务厅)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十)严厉查处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省环保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省发改委、农委)

推进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

(二十一)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十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省发改委、环保厅)

四、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二十三)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的煤炭的开采与使用。(省煤管局、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厅)

(二十四)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煤炭洗选设施。(省发改委)

(二十五)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省发改委)

(二十六)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省环保厅、发改委、煤管局)

(二十七)推广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省发改委、统计局)

(二十八)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禁燃区的划定及调整工作。(省环保厅、住建厅)

(二十九)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模式建设,建立循环经济工业体系。(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

五、全程监管,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十)优化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公安厅)

(三十一)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省住建厅)

(三十二)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省工信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及时合理确定油品质量升级后的成品油价格。(省物价监管局)

(三十四)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环保厅)

(三十五)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省环保厅、公安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十六)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的管理。(省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省环保厅)

六、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八)加快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联网建设及PM2.5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及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地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省环境保护厅)

(三十九)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环保厅、气象局)

(四十)制定完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省环保厅、气象局)

七、其他保障措施

(四十一)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环保厅)

(四十二)落实和完善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合理确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排污收费政策。(省物价监管局、环保厅)

(四十三)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环保厅)

(四十四)做好国家、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评估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相关工作。(省环保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

(四十五)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四十六)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以及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地),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四十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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