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建立河流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流水电规划应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河流水电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讲求效益、统筹兼顾”的规划原则,以及“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环境保护要求,协调水电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统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
(一)科学分析确定流域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应对流域有关区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价,充分研究相关生态环境敏感问题,科学分析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定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
(二)合理确定重要敏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应高度重视流域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保护,避让自然保护区、珍稀物种集中分布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小流域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损失。优化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空间格局,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设立物种栖息地保护专章,统筹干支流、上下游水电开发与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合理拟定栖息地保护范围。
(三)统筹规划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结合流域生态保护要求、河流开发规划、梯级开发时序、开发主体以及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情况,统筹梯级电站生态调度、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和栖息地保护等工程补偿措施的布局和功能定位。应根据规划河段生态用水需求,初拟相关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结合梯级电站特点和鱼类保护需要,初拟过鱼方式;统筹考虑梯级电站的增殖放流,增殖放流应与栖息地保护结合,保障增殖放流效果。依据河流水域生境特点,总体明确各河段放流对象。对涉及生态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梯级,应根据规划开发时序研究提出保护措施。
(四)强化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指导约束作用。水电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河流水电开发的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审批流域水电规划时应充分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项目建设时,应与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相协调,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区域不得再进行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应依据规划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确保实现规划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二、水电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应统筹安排各阶段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建设落实并发挥作用,确保安全。
对环评已批复、项目已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经回顾性研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确定须补设或优化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等重要环境保护措施的,应按水电工程设计有关变更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设计变更工作应开展专题研究,必要时进行模型试验,以保障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
(一)合理确定生态流量,认真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应根据电站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等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按生态流量设计技术规范及有关导则规定,编制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和下泄生态流量过程。此外,还需确定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保障措施。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或开发区域河段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的鱼类产卵季节,经论证确有需要,应进一步加大下泄生态流量;当天然来流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放。电网调度中应参照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生态调度。生态流量泄放应优先考虑专用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设计、施工和运行,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灵活。
(二)充分论证水库下泄低温水影响,落实下泄低温水减缓措施。对具有多年调节、年调节的水库和水温分层现象明显的季调节性能水库,若坝下河段存在对水温变化敏感的重要生态保护目标时,工程应采取分层取水减缓措施;对具有季调节性能以下的水库,应根据水库水温垂向分布和下游水温变化敏感目标,充分论证下泄水温变化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如存在重大影响,应采取分层取水减缓措施。
(三)科学确定水生生态敏感保护对象,严格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水电工程应结合栖息地生境本底、替代生境相似度和种群相似度,编制栖息地保护方案,明确栖息地保护目标、具体范围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并在水电开发同时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保护受影响物种的替代生境。项目环评审批前,应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订栖息地保护规划方案,并请相关地方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
(四)充分论证过鱼方式,认真落实过鱼措施。水电工程应结合保护鱼类的重要性、受影响程度和过鱼效果等,综合分析论证采取过鱼措施的必要性和过鱼方式。水电工程采取过鱼措施应深入研究有关鱼类生态习性和种群分布,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泥沙、气候以及水工建筑物型式等因素,与栖息地、增殖放流站等鱼类保护措施进行统筹协调,按过鱼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经过技术经济、过鱼效果等综合比较后确定过鱼设施型式。现阶段对水头较低的水电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重点研究采取仿自然通道措施;对水头中等的水电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重点研究采取鱼道或鱼道与仿自然通道组合方式;对水头较高的水电建设项目,应结合场地条件和枢纽布置特性,研究采取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或不同组合方式的过鱼措施。应深入开展过鱼设施的技术方案研究,做好鱼道水工模型试验和鱼类生物学试验,落实过鱼设施建设,保证过鱼设施按设计方案正常运行。加强电站运行期过鱼效果观测,优化过鱼设施的运行管理。
(五)论证鱼类增殖放流目标和规模,落实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根据规划环评初拟确定的增殖放流方案,结合电站开发时序和建设管理体制,依据放流水域生境适宜性和现有栖息空间的环境容量,明确各增殖站选址、放流目标、规模和规格,做好鱼类增殖放流措施设计、建设和运行工作。放流对象和规模应根据逐年放流跟踪监测结果进行调整。为便于管理和明确责任,鱼类增殖放流站选址原则上应在业主管理用地范围内。要根据场地布置条件,合理进行增殖站布局和工艺选择,保证鱼类增殖放流站在工程蓄水前建成并完成运行能力建设。
(六)科学确定陆生生态敏感保护对象,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对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珍稀特有植物或古树名木,通过异地移栽、苗木繁育、种质资源保存等方式进行保护。在生长条件满足情况下,业主管理用地应优先作为重要移栽场地之一。对受阻隔或栖息地淹没影响的珍稀动物,通过修建动物廊道、构建类似生境等方式予以保护。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布局,合理选择渣、料场和其他施工场地,重视表土剥离、堆存和合理利用。要明确提出施工用地范围景观规划和建设要求,大坝、公路、厂房等永久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施工迹地恢复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提出相应恢复措施和景观建设要求。
三、切实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建设。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特点,结合城镇化规划和要求,分析移民安置方式环境适宜性。对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复建,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并报行业技术审查单位审查,落实设施建设。对涉及重大移民安置的环保工程,应开展与主体工程同等深度的方案比选,并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移民安置环保工作应作为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注重电站库底清理环保工作。在水库初期蓄水前,应提出库底清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库底清理环保工作。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按有关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在专项设计基础上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库底清理工作须作为电站下闸蓄水阶段环保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保障机制
(一)建立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商研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可研阶段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对于特别重要的河流,研究成立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协商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政策性问题,协调水电规划及项目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商议解决梯级调度与生态调度等重要问题。
(二)建立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流域水电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成立统一的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多企业进行水电开发的流域,应由主要水电开发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业成立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落实并协调流域环境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划设计及专题研究任务。
(三)建立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水电开发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应强化工程补偿,坚持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水温恢复、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水土保护等工程性补偿措施到位。水电开发主体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资金、保障需要,并纳入工程概算;应确保运行期间的环保投入,保障工程环保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促进库区生态建设。探索建立流域水电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制度,促进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实施效果。
(四)建立工程技术保障机制。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环境保护措施应遵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开展设计,确保工程安全和环保措施运行稳定。应逐步完善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对于与主体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试验研究和设计,考虑工程安全、环保要求、技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积极开展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从流域、项目两个层面开展模拟生态水文过程调度、生态流量保障、水温恢复、过鱼设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栖息地建设等关键技术研究,为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环评审批部门报告工程重要进度节点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评审批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或巡视。依据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预可研、可研、招投标和技术施工阶段开展重要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工作,报行业技术审查单位审查并抄送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前确定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质量和运行情况作为监理工作重点,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形成联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视等方式对水电建设过程中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落实,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二)加强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管理。水电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阶段性检查和验收工作,工程总体验收前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和验收重点。其中栖息地保护、生态流量泄放、水温恢复、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确保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整改,蓄水后会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工程,必须在整改落实后才能进行蓄水。水电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保护工程,应纳入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范围,确保主要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安全满足工程要求。
(三)加强环境保护措施运行监督管理。项目开发主体应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审批要求的功能和效果。应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环评要求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长期跟踪观测库区和坝下水温、水文情势变化以及鱼类关键栖息地的生境条件变化,动态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过鱼导鱼、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效果监测。建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开发主体应每半年编制电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简报,总结分析各项设施的运行及效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善运行效果的措施计划。简报应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抽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适时开展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后评价。对水电规划较早,未开展规划环评的主要河流,河流开发主体应编制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并联合印发审查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审查的审查意见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河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应将已建电站主要环境影响复核和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分析作为重要研究内容。水电建设项目运行满5年,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原标题: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