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5月6日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环境保护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及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和总量控制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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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全文)

2014-06-13 09: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6日

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及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量控制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按照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总量控制目标。2014年我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69.23万吨以内,较2013年增长不超过2.5%,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9.6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71.65万吨以内(含机动车),较2013年下降5%以上,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21.79%;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57.37万吨以内,与2013年排放量持平,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0.9%;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4.12万吨以内,与2013年排放量持平,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1.48%。各地州市2014年总量控制工作目标见附表。

二、重点减排项目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减排项目:共147个(含目标责任书项目及2013年未完成项目,下同),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09万吨、氨氮0.19万吨。

1.工程减排项目137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07万吨、氨氮0.1877万吨,其中:工业企业工程治理项目48个,削减化学需氧量0.42万吨、氨氮0.01万吨;新建、扩建和增加收集管网的污水处理厂(站)及废水资源化利用等减排项目89个,削减化学需氧量1.65万吨、氨氮0.18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10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0.02万吨、氨氮0.0028万吨。

(二)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共134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6.14万吨。

1.工程减排项目89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4.8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减排项目38个,预计减排2.42万吨;钢铁、焦化行业脱硫项目26个,预计减排1.53万吨;其他行业工程减排项目25个,预计减排0.89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45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3万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8个,预计减排0.74万吨;关停小炼铁项目9个,预计减排0.16万吨;关停其他落后产能项目28个,预计减排0.4万吨。

(三)氮氧化物重点减排项目:共172个,预计减排氮氧化物10.65万吨。

1.工程减排项目127个,预计减排氮氧化物9.38万吨,其中:火电发电机组脱硝项目77个,预计减排7.96万吨;水泥脱硝项目44个,预计减排1.38万吨;其他行业工程治理项目6个,预计减排0.04万吨。

2.结构减排项目45个,预计减排氮氧化物1.27万吨,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8个,预计减排0.96万吨;关停其他落后产能项目37个,预计减排0.31万吨。3.2014年机动车淘汰量按照国家核定我区2013年淘汰数量测算,减排1.29万吨。

(四)农业源(畜禽养殖)重点减排项目:共175个,预计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分别为0.3万吨、0.018万吨。项目清单由自治区环保厅印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总量控制计划的贯彻落实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关停,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业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严格落实计划确定的任务。

(二)加快工程减排。推进火电、水泥企业脱硝工程,所有火电机组6月底、水泥企业年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工业废水工程治理和综合利用。做好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设备、焦化企业、燃煤电厂、大型工业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工作,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年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三)推进结构减排。积极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等方式,推动城镇供热方式转变。加大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淘汰力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焦化、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小电石、小建材、小冶炼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关停。

(四)加强管理减排。加大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测,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有效稳定运行。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加大监察监测力度,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及时公布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

(五)严格控制排放增量。加大新建项目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超标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电力、钢铁、水泥、浆粕化纤、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增量。

(六)强化监督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未按计划要求完成减排项目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新建项目实行环评限批。

原标题: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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