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全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全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2号),确保完成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37.72万吨以内,比上年37.91万吨下降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23.58万吨以内,比上年23.59万吨下降0.03%);氨氮排放量控制在3.90万吨以内,比上年3.92万吨下降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3.35万吨以内,比上年3.36万吨下降0.1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8.45万吨以内,比上年56.20万吨增加4%;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1.86万吨以内,比上年44.29万吨下降5.5%。
为确保完成2014年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年内计划完成工程减排项目166个、结构减排项目24个、管理减排项目117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项目422个、阶段性减排任务项目2个以及有关机动车减排任务(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重点减排项目详见附件1、2)。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工程建设。各地要做好已建成和已完成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持续发挥减排作用;要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减排效益;要进一步加快新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尽快建成投运一批新建污水处理工程,力争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列入《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县级城镇污水减排工程建设任务,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二)突出抓好工业重点行业工程减排。一是全面完成全省单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硝工程和已建成脱硫设施火电机组烟气旁路封堵工作,继续推进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脱硝工程,督促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和尚未实施脱硫工程的火电企业,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工作。二是继续深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全面完成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启动实施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工作。三是继续抓好工业涉水行业减排工程建设,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石油石化行业重油炼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和有色冶炼行业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深度治理工程建设。
(三)继续做好农业源减排工作。健全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资金投入政策,继续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推动养殖专业户对粪便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在畜禽养殖专业户比重较大的县市区,积极推广有机肥等无害化集中处置工程,鼓励和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减排。各地要加大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核发及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在2014年6月30日前,所有在用应检机动车均通过环保定期检测,所有在用应检机动车全部发放环保标志。加快淘汰不达标机动车和黄标车步伐,逐步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辆,确保2014年淘汰率达到应淘汰车辆的30%。根据国家要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要求,按时完成本地机动车环保检测联网工作,实现实时上传环保检验数据。
(五)着力强化结构减排。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对小造纸、小淀粉和小水泥等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不断加大关闭淘汰力度,推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整合,提升企业规模、产品档次,降低排放强度。
(六)认真抓好管理减排。加强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中控室、在线监控设施和减排台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发挥减排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污染减排放在突出位置,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举措、考核各级干部的硬指标,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任务和减排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及时将年度减排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确定的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加快实施有关污染减排工程,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排任务。
(二)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认真落实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登记制度和总量指标核算制度,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要按照有关环保要求,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立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准与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严格限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继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继续将排污许可作为深化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和加强环境保护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污染减排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4年底前,对纳入全省环境统计范围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依法对所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加强对排污企业监管,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各地政府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污染减排资金引导政策,进一步加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对全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及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支持。
(五)不断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染减排统计调度、督查检查、形势分析、定期通报、预警监控、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全力推动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继续加大2014年度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强化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地位,定期公布污染减排考核结果,对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六)努力夯实工作基础。认真落实《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加强全省环境统计数据的调查、分析和管理,继续做好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纺织印染、城镇污水处理厂、石化和现代煤化工等八大行业全口径企业污染减排数据的核查核算,进一步完善农业源和机动车减排统计工作,认真做好2013年全省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和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的直报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的有效衔接,为2014年及“十二五”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奠定基础。
附件:1.2014年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指标
2.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表
2014年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指标
火电企业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计划项目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计划项目
其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计划项目
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管理减排计划项目
水泥企业脱硝设施管理减排计划项目
相关新闻:
甘肃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计划项目
甘肃省2014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工程减排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