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在浙发电分公司,各统调燃煤电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5月14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按期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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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4-06-04 11:02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在浙发电分公司,各统调燃煤电厂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5月14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按期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电力处(并将电子版发至379378704@qq.com)。

联系人:孟德雨,联系电话:87058256。

附件:《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经信委

2014年5月22日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文件要求,推进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按期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投运率,大幅削减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考核标准及结果仅适用于年度发电计划调整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烟气排放限值均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确定,其中超低排放指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100mg/m3。

第四条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及在役60万千瓦及以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进一步改造,实现烟气超低排放。鼓励其他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加大环保设施改造力度,实现烟气超低排放。鼓励烟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控制汞、砷、气溶胶等污染物排放。

二、项目实施

第五条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合理安排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计划,每年10月份将下一年度的环保改造计划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第六条省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统筹考虑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优化电网、电厂年度检修方案,保障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机组环保改造及计划检修方案,借鉴其他机组成功改造经验,科学选择环保改造技术路线,设计上留有余度,满足全负荷、全时段达标排放要求,并兼顾经济性,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第八条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省经信委)、系统(省环保厅)联网,按规定要求实时传输数据,相关历史数据应在本地存储保留1年以上。

第九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环保设施改造后,需经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烟气排放指标进行检测。

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检测,包括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机组排放指标情况,据实出具检测报告,并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经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之日,为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正式投运时点。

三、生产运行

第十条原则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除尘等环保设施应与发电主体设备同步运行,无特殊理由,机组正常发电期间环保设施不得退出运行。

第十一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并通过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填报入炉燃料分析日报表、入厂燃料分析批次报表(主要包括干基硫分、干基挥发分、干基灰分、收到基低位热值、收到基平均热值等参数)。

第十二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将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发电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CEMS监测仪表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通过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备案;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按照《浙江省电力生产运行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填写上报特殊事件报告表。

第十四条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及时在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案说明。

第十五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全省电力供应稳定,不得以超过排放标准为由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省调度控制中心应优化调度方式,合理调度安排机组发电出力,保障环保设施有效投运。

四、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当年可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年初按超低排放机组平均容量预安排奖励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并根据环保设施改造实际投产时间据实调整;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有关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不变,根据CEMS在线监测排放实际情况,未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的,考核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第十七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考核原则上以单台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以送到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的CEMS数据为依据,对两台及以上机组共用一根烟囱、无法提供单台机组排放数据指标的,按机组台数均摊排放数据实行考核。

第十八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考核实行按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起至次年11月止,考核电量纳入下一年度发电计划执行。考核周期内新增环保改造的机组,按投产时间据实折算考核。

第十九条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的,即为环保排放不达标。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超低排放标准,即为超低排放不达标。

考核周期内,环保排放不达标率和超低排放不达标率高于4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40%但高于1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1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10%的,不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同时执行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两项考核,考核结果累加计算。其他机组仅执行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单项考核。

第二十条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核实确认,即认定为该机组年度考核周期内环保排放均不达标。

出现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已及时申报说明且情况属实的,免于考核;未及时申报说明的,且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中监测数据超标或无数据,认定为该时间段内排放不达标。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征求《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新一轮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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