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即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评估类别】运营评价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运营评价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运营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级别,另设自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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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出台《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2014-05-29 15:01 来源: 江西省环保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即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评估类别】运营评价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运营评价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运营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级别,另设自动连续监测专项评价。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西省环保厅对省环保产业协会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运营培训】运营操作工培训和考试工作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统一管理,发放合格证书。省环保产业协会承担我省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提交材料】在我省登记的单位申请运营评价,可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申请,填写评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的环评审批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审批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或环境监察部门意见;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甲级评价程序】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运营甲级评价和自动连续监测专项评价工作。

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甲级评价和自动连续监测专项评价材料的初审,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第九条【乙级评价程序】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运营乙级评价工作。

自受理乙级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证书,并向省环保厅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现场核查】省环保产业协会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内容】运营证书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统一格式。

第十二条【证书效力】运营甲级、乙级证书全国通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运营证书。

运营证书不得转让、转借、挂靠。禁止伪造、变造运营证书。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运营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证书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环保产业协会重新申请运营证书:

(一)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乙级升级为甲级的;

第十五条【证书变更】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运营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运营证书;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职责,收回运营证书:

(一)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

(三)应当依法收回运营证书的其他情形。

在外省登记的持证单位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收回其运营证书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向发证机关提出收回证书的建议。

第十七条【对持证单位的管理】

在运营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二)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挂靠运营证书或在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甲级证书持证单位,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如实上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对乙级证书持证单位,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6个月或者收回运营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运营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特别设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文件格式】

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统一规定的有: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未包括的事项按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环协【2014】24号)执行。

原标题: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出台《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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