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将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是在线访谈的全部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为大家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和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有关节能环保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首先,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就节能环保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目标。从当前和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节能环保方面的所得税政策。生态环境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为了促进企业节约能源、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此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占了一定的“份量”,主要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款减免,以及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款三个方面。今天,我主要就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办税要求,同广大网友们进行现场的沟通交流。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长期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施行,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参加这次在线访谈,就是希望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广大网友进行互动,宣传解释现行政策,广泛了解大家对这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着力构建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司长和刘司长,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们的提问。
问:企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也符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这种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问:目前北京等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PM2.5数值“爆表”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请问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有哪些有利于改善大气质量的政策安排?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二)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问:从事垃圾处理处置业务单位应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垃圾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目前国家对于电动汽车消费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
当然,我们也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目前有关权限,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问:新节能服务企业要怎样才能获得优惠的税收呢?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的内容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供减免税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等一般性资料外,重点是要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问:现行车购税政策中在支持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什么政策内容?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问: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问:我是一家从事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的企业,请问目前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根据《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问:您好,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分开核算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还是200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能与时俱进,尽快修改现有版本,增加一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项目?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您提的修订现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建议很好。我们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目前有关权限,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问:我们公司的主营是生产润滑油,近期考虑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请问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一是取得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纳税人销售废矿物油生产的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二是购货方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问:现在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部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问: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有什么流程?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具体会怎么处理?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问: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进口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分别列明了部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外商和国内企业投资相关产业进口的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装备制造企业,正在研发大气污染治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部分零部件,请问进口有没有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网友您好,您提问了一个关于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对这个问题给您解释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您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问:我们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问:我是一家汽油生产企业的会计,近期准备外购一批国三标准汽油用于生产国五标准的汽油,请问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企业在申报自产国五标准汽油消费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实际耗用的外购国三标准汽油中的已纳税款。
问:汽油生产企业,生产乙醇汽油,请问消费税有何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问:我们企业是搞柴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的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问:能解释下“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个什么概念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问:税法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期限有什么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问:企业利用政府的财政拨款购置节水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所以,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即使符合《目录》要求,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问: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出口给予退税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出口给予退税。
问:我公司是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厨房垃圾处理器,请问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目前厨房废物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必须购买节能环保目录中的设备,但该目录一直没有更新。如企业购买的设备不在目录之内,但比目录中的设备更先进、更节能环保,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设备必须在节能环保目录范围内。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问:对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公共汽电车辆有什么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享受购置车购税优惠政策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是否有车购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目前还没有具体的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优惠政策,我们正在积极研究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政策。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问:我们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我们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很大,占全县国税收入的70%。今年我们投资了一些节能环保方面的设备,请问这些设备的辅助配套设备、安装费、运输费等能不能抵免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问:我们单位主要回收废旧轮胎并生产翻新轮胎,一直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运输企业反映说买我们的翻新轮胎取得的免税发票没法抵扣进项,这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影响。下一步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我们也了解到,下游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我们也将结合下一步“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享受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问:下一步国家在节能环保方面还将出台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主持人:谢谢林司长和刘司长的认真解答。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大家提出的问题,有些还没有来得及回答,我们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没有回答的这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回复。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