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安徽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依法推进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我厅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认真做好下放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厅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运转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9日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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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14-05-13 13:3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安徽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依法推进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我厅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认真做好下放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厅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运转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

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2.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行使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二、下放市、省直管县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

(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除外)。

2.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项目:

(1)市政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2)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项目。

(3)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除外)。

(5)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

(6)学校、医院、专科防治所(站)、疾病控制中心、研发中心项目。

(7)体育场馆、殡仪馆、公园、批发(零售)市场项目。

(8)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围栏养殖项目。

(9)水产养殖项目。

(10)灌区建设项目。

(11)通用及专业设备制造、自行车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作项目。

(12)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加工、其他食品制造项目。

(13)锯材和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项目。

(14)土砂石开采、非金属矿采选(新建项目以及石棉矿、化学矿改扩建项目除外)、水泥粉磨站(新增产能的项目除外)。

上述两类建设项目中,不包括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无线通讯(不含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110kV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不含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部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的核查权。

1.农林水利类。

非跨区域的省批水库项目、灌区、饮水工程、防洪工程和地下水开采工程。

非跨区域的农田改造项目、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

水产养殖项目、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交通运输类。

干散货、件杂、多用途码头;客运滚装码头、铁路轮渡码头,航道工程、船闸项目。

3.轻工类。

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纺织服装、鞋、帽制造、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不含皮革鞣制加工)、纺织业(不含印染)、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机纸制品(不含制浆及再生浆)、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综合利用发电、风电类。

5.冶金建材类。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年产50万吨以下冷轧)、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以外的)、铸铁金属件制造(年产10万吨以下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6.社会区域类。

城市天然气供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校师生1万人以下的)、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及转基因实验室除外)、加油站、加气站。

(四)其他行政职权。

1.取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延续委托的现场审查。

2.部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取消部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

取消光伏发电、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和纪念馆等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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