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在2012年、2013年圆满完成了第一、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先后于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分两期对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884个国控监测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进行实时发布,并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排名。各地也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不同方式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该项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国内外舆论的好评,在应对空气重污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舆论引导、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为社会公众提供健康指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我部在全力巩固第一、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已纳入我部2014年重点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第三阶段任务顺利完成,到“十二五”末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目标。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其中:48个城市171个点位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129个城市381个点位于2014年投资建设。建设内容参见《2013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三期)建设方案》。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应提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城市381个点位,应于11月底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我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近期我部协调财政部将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自2014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上月工作进展及本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在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二阶段监测点位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做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第三阶段要在除第一、二阶段已实施城市以外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
二、实施范围
2014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
(一)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见附表1;
(二)其他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城市381个点位,见附表2。
三、监测点位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中确定的所有国控点位,各城市监测点位数量见附表1、附表2。
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按我部批复的区域站点位通知进行。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技术指标
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三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六、实施安排
(一)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
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见附表1),提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二)其他129个城市
其他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城市381个点位(见附表2),2014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行政区内第三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示。9月底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作。11月底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技术培训与数据联网要求
我部将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第三阶段实施城市派遣至少两名监测技术骨干参加我部组织的技术培训。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保证运行人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第三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监测数据联网设备应与监测仪器同时招标、同时采购、同时安装运行。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见附表1)要提前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时数据。2014年11月底前,其他129个城市381个点位(见附表2)要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报送实时数据。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4年,第三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201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要求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任务的地级以上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和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主体,同时也必须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全国发布。各城市要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联网设备时,同步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相关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完善现有的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区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AQI指数、健康提示等。
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手机、微博、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强调对公众健康的指引,为公众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三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附表1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范围及其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地级城市)



附表2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范围及其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地级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