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重点是讲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利归属。”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说老的环境法是在分配权利,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则已经开始在分配责任,他初步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新体系,虽仍有些许不到位,但已经向责任性环境法走出决定性的一步。”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公众等多种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复杂。“以前的环保法基本上是权利分配,主要是规定了环保部门和排污主体怎么管、怎么罚,是警察和小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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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责任维度解析

2014-05-08 10:11 来源:中国水网 

“环保法重点是讲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利归属。”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说老的环境法是在分配权利,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则已经开始在分配责任,他初步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新体系,虽仍有些许不到位,但已经向责任性环境法走出决定性的一步。”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公众等多种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复杂。“以前的环保法基本上是权利分配,主要是规定了环保部门和排污主体怎么管、怎么罚,是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傅涛说。“新环保法已有不少地方体现责任了”。

政府的责任:对环境质量负责

傅涛指出,“新环保下责任主体的最大外包商是地方人民政府。”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并对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增加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

同时,中央政府也没有置身事外,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治理,需要中央政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

排污企业的责任:严控排放标准

傅涛对记者说,“排污企业的责任是点的责任。”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企业首先要达标排放,在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担,“这是对超标责任的约定,过去从未有过的提法”傅涛说。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也属于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他们的风险也会加大。”傅涛指出,比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也是排放污染物,不能因为是治污企业就随便排放,因为这也会加大环境治理的风险。

同时,新环保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傅涛认为,这两条规定形成了互补关系。

治污企业责任:提供治污服务

傅涛介绍,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每个排污企业都需要把自己的排污边界守好,一定不能超标排放,超标了就会受到严厉处罚;即便不超标,也要遵循总量指标,环保压力较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治理可以请专业的环保企业来做。

随着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治污企业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主力军,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很多环境项目中,政府充当采购服务的角色,由专业的治污企业提供治污服务。新环保法第一次对治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采购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傅涛说,这是新环保法中仅有的一条针对环境产业的条款。

公众责任:环境保护、监督与诉讼

环境是人人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共产品,新《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傅涛认为,公众责任体现在几个方面,如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利监督排污治污企事业单位、有权利诉讼。

新环保法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并扩大了此前草案中屡受质疑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如,新环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五十三条规定,公众享有获取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公众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举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新环保法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责任主体更为多样,责任类型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有力。” 傅涛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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