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4 年2 月12 日发布的《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下称“《通知》”),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通知规定,公司所属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清江公司”)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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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关于下属水电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2014-05-06 14:47 来源:中国证券网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4 年2 月12 日发布的《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下称“《通知》”),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公司所属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清江公司”)隔河岩水电站、水布垭水电站装机容量分别为 121.2万千瓦、184 万千瓦,符合上述文件所规定的退税条件。按照公司两座电站 2013 年及 2014 年一季度实际发电量计算,清江公司应获得2013 年增值税退税款 10,829.33 万元,应获得 2014 年一季度退税款1632.5 万元。

截至 2014 年 5 月 5 日,清江公司已收到 2014 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退税款 1632.5 万元,2013 年增值税退税款正在办理中。

关于所获得的退税款准确金额将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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