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王惠中介绍,此次出台的《预案》是对2006年版《预案》的修订,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增强了针对性。《预案》在省级层面如何协调指挥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问题上作出针对性调整。二是在实用性上下功夫。把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作为《预案》修订的前提,针对江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加强对各种环境风险的监测监控。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结合近年来突发事件的应对经验及应急演练经验,对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职责进行细化区分。
王惠中还总结了此次修订后《预案》的4点变化。
一是规范了适用范围。修订后的《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
二是完善部门职责和现场指挥职责。明确江苏省政府成立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是调整了应急响应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配合国务院或其委派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增加了调查评估的内容。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要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江苏省环保厅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