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电厂脱硝、通流改造拆除相关资产的议案》,现将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公司陆续安排下属电厂开展机组脱硝改造工作,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积极争取脱硝补贴电价;另一方面,通过实施通流改造,对设备进行技术升级,能够有效降低电厂煤耗,不仅节能降耗而且能大幅提高电厂经营效益。根据上述政府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下属电厂部分机组将于2014年陆续实施脱硝和增效扩容改造,相应需要拆除并更换部分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公司对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后,认为该等资产剩余可使用寿命为2013年度至2014年拆除时点,并以复核后的剩余寿命重新计算2013年度折旧。比原预计使用寿命多计提折旧193,513,071.82元,其中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5,974,562.82元、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8,458,217.14元、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31,614,718.99元、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18,481,698.24、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8,983,874.63元。对无改造计划或已完成改造的同类资产,仍按该类别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