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一个月时间,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财政部日前发文表示,中央财政将安排50亿元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具体指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与此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受到重视程度不言而喻,在未来五年如何实施计划、如何利用这笔资金成为关键所在。
“国外的经验,其中之一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把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地位提高。”大气物理专家、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庚辰建议,一是将污染治理提高到法律高度,二是对企业排污制定严规。
英国与日本立法先行
“国外经验表明,不仅要把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地位提高,而且污染属于违法,法律部门可以治理,不仅罚款,还牵涉到刑责。”王庚辰强调。
1863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首部《工业发展环境法》。在那之后,《工业发展环境法》经过了多次修订,同时英国议会也多次颁布其他空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如《清洁空气法》、《工厂法》、《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控制公害法》、《公共卫生法》、《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构成了完善的大气防治法律体系。
日本战后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也有严重的污染现象,50多年前日本就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止法》。2000年,日本修订的《关于确保都民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现严重空气污染时应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向居民通报有可能发生的严重污染,呼吁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和减少煤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并呼吁减少驾车出行。在大气污染严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时,政府要公布污染区域,发布“大气污染警示”等。
此外,美国于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并于1963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均有重要修订),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期还制定了《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及一系列修正案等。
德国等国设标准划“红线”
“除了在法律上明确以外,还应对企业排放制定严格标准,工业污染就是排放二氧化硫,企业脱硫必须到什么程度,定个严格的标准。排放标准是多少,违反了会得到什么惩罚,都应确定。”王庚辰强调,制定标准,要从对污染物治理角度出发,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角度出发,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标准不能放松,而且应该严格执行。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洛杉矶地区的空气污染已经一发不可收拾。1943年7月26日,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第二年,洛杉矶遭受了光化学烟雾污染的袭击。污染事件发生时累积的污染物浓度也高得惊人,洛杉矶市O3的小时平均浓度经常超过500ppb,甚至高达600PPB。严重光化学污染事件给洛杉矶人敲响了警钟,洛杉矶地区于1947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地方空气质量部门,并在当地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后,受到震惊的洛杉矶人很快于第二年颁发了系列污染控制措施:一是通过设施改造,减少炼油厂和加油系统的碳氢化合物(臭氧前体物)的排放;二是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三是柴油卡车和公共汽车燃料更换为丙烷;四是减缓重污染企业的发展速度;五是禁止开放式燃烧垃圾;六是建立一个快速物流系统。
德国大部分地区的空气如今已十分洁净,不过也有个别城市或地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出欧盟标准。一旦某地区超标,当地州政府需与市、区政府合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应对措施。
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的具体方法无外乎两种。首先是限制释放颗粒物的行为。例如,车辆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许多地区选择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第二就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安装颗粒过滤装置。德国立法机构曾于2007年立法补贴安装颗粒过滤装置的柴油机小汽车,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
一般来说,德国已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等设定标准,地方政府在通过技术手段减排上发挥空间不大,主要还得依靠限制排放行为的“硬措施”。当然,也有一些“软措施”可供选择,如呼吁民众节能减排,多搭乘公共交通出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