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排污者,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许可,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
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政府责任 不履监管权必究责任
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突出问题,包括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做好与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
资本引入 鼓励特许经营、政府购买
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内涝 县以上应建立预警会商机制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夺命”井盖 必须防坠并经常维护
近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按规定建设,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
建设规划 排污用地不得擅改用途
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条例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而且还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水再生 600大中城市400个缺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再生水的使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国600多座大中城市中,有400多座严重缺水。而再生水供应量大、成本低,有助于缓解缺水情况,保护环境。
对此,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此外,地方政府还要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