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是鼓励生产企业创新节能技术、扩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措施。为建立“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我部决定在2012年评价工作基础上,启动2013年度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价原则、范围及依据(一)评价原则“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评价、能效好中选优、市场监督认可的原则,从同类可比节能产品中选择能效水平领先、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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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节能产品“能效之星”评价的通知

2013-09-06 10:24 来源:工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是鼓励生产企业创新节能技术、扩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措施。为建立“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我部决定在2012年评价工作基础上,启动2013年度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原则、范围及依据

(一)评价原则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评价、能效好中选优、市场监督认可的原则,从同类可比节能产品中选择能效水平领先、核心技术竞争力强以及节能经济性、环境友好性和社会认可度高的产品,授予“能效之星”称号并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

(二)评价范围

2013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为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及我部发布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内的相关产品:

1.消费类产品:电动洗衣机、热水器(不含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平板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台式微型计算机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不含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2.工业装备: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三相配电变压器和工业锅炉(详细产品范围及分类情况见附件1)。

(三)评价依据

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国家标准和性能标准等,并综合考虑产品环保、质量、安全、经济性、舒适性和普及率等因素,开展“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具体评价要求见附件2)。

二、 实施程序

(一) 申报要求

1.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填写《“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照《“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细则》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适用时)、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申报产品能效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鉴定报告、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3)三家(含)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工业装备);

(4)其他证明材料。

2.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并提供电子版材料一份。

4.申报材料报送截至2013年10月15日。

5.“能效之星”产品评价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二) 专家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产品类型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1.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增设副组长1-2名。

2.专家评审组依据《“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细则》,并参考相关协会、能效标识管理等相关机构监管和统计数据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打分,并提交专家评审报告。

3.评审专家应按相关要求恪守诚信义务,履行公平合规责任,遵守保密纪律。

4.评审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 产品抽检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对经评价入选的部分产品型号进行抽检。

1.抽检产品型号根据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2.产品检验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四) 公示与目录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综合评分优异的产品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评价结果将进行网上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以公告形式发布,允许使用“能效之星”标志(“能效之星”标志样式见附件4)。

三、 激励措施

消费类产品“能效之星”称号有效期为2年,工业装备“能效之星”称号有效期为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能效之星”产品在政府采购、企业大宗采购和日常消费中的鼓励政策,不断提升“能效之星”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普及率。

四、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获得“能效之星”称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且该生产企业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将其列入诚信企业黑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称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

2.产品能效水平已不符合评价要求;

3.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显示为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重大投诉并最终确认为企业责任;

4.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令,蒋洁,王志雄

电 话:010-68205367,13811768393,18600423533

传 真:010-68205354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Email: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1.评价产品范围分类表.pdf

2.“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细则.pdf

3.“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doc

4.能效之星标志.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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