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分6章4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明确了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了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服务机构管理、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能源审计、能源统计等重点节能监督管理行为,从技术支撑、资金扶持、价格调控、制度创新、示范试点等方面提出了系列激励措施,并在上位法基础上新增了有关法律责任。
该《实施办法》修订出台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抓节能、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江西省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在江西机构改革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经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求同存异、密切合作而诞生的一部较好的地方性节能法规,对全国具有积极的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