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牡丹江林口农电公司紧急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内容为学习江苏省如皋市供电公司触电死亡事故赔偿案例。
17日早7点20分,一则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高压线下违规建房一泥瓦工触电身亡——供电公司疏于管理被判承担四成责任》的文章,映入林口农电公司负责人邵军的眼帘,经认真研读之后,邵军与其他班子成员当即决定召开全公司大会,学习该起触电死亡赔偿案例。
文章介绍,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村民丁某违规在高压线下建房,泥瓦工罗某在为新建房屋的东山墙贴磁砖时,因拉动紧靠墙体的铁质脚手架不幸触电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及房屋主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如皋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在丁某房东部上空横穿过的北汽线10千伏高压线是如皋市供电公司在丁某家二层楼房建成后架设,致使原有建筑物无形中置于架空线路保护区内。2011年5月,丁某在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空地另建三层房屋,并与原有房屋形成一个整体。同年8月15日,泥瓦工罗某在丁某家原有二层楼房与加建三层楼房的交界处,为已建成的三层楼房东山墙贴瓷砖时,因拉动紧靠墙体的铁质脚手架不幸触电死亡。该院经现场查看和测量,丁某新建房屋南侧对线路边线水平距离最宽距离为1.83米,北侧为1.51米。并且,丁某所加建房屋从开工至事故发生之日已逾三个月,三层楼房主体已经完工。被告供电公司在正常巡查线路的情况下,未能掌握到北汽线保护区内有人建房,存在明显过错。一审酌情确定如皋市供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62047.31元。该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国优秀法官、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顾雪红介绍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牡丹江林口农电公司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解析和学习后,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供电企业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建设上,要使主动管理与主被动管理相辅相成,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客户的用电管理规范,掌握客户详细资料和信息,及时跟踪了解客户动态,采取防消结合的手段从根本上维护供电企业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林口县农电公司 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