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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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明年1月1日起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2008-12-24 09:49 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国际能源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另外,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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