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行为10类煤矿将关闭
太原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开展对非法开采煤炭行为的专项打击行动作出部署。通知强调,太原市各县(市、区)要开始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排查,着重对超层越界开采和以掘代采等10类煤矿予以关闭,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10类煤矿予以停产整顿。
10类将被关闭的煤矿包括:非法采矿的;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非法用工和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10类将被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的煤矿包括:《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佩戴自救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井下爆破材料库设置或井下火工品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存在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根据安排,7月31日前为各县(市、区)自查阶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煤矿要坚决给予关闭和停产整顿。从8月1日至31日,太原市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察,抽查率不低于50%。9月1日至30日,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再次进行督察,发现违法矿井仍未关闭和整顿的,将从严从重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来源:太原日报 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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