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9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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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范围

2021-02-20 11:28 来源: 新疆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9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其对应用户主行业用电价格执行。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3:00,19:0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平段。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1:00—13:00,19:00—21:00;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的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煤气、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要求和我区销售电价分类调整现状,我委在征求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罗庆,电话:0991-2830864

传真:0991-2810902,邮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新疆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宗教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利用居民、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化、门卫、车库、二次供水(泵热)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热力公司管理的换热站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场所用电。

(七)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单位的宿舍、监房、食堂、澡堂等生活设施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园艺产业园(除办公照明用电外)、非经营性景观林养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主要包括: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秸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2.蔬菜、花卉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3.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葡萄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4.纤维织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6.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7.油料植物(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8.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9.茶叶(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制备活动用电。10.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11.烟草的初烤用电。

(六)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七)农业排灌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排灌及排涝用电。包括排涝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深井高扬程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防风治沙用电、荒山绿化打井抽水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管道输送、加压站等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馕等食品的加工用电。5.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等中小化肥用电生产用电。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蔬菜冷链物流中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除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以外)。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

四、其他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单一制)用电价格。

(二)力率调整电费:合同容量(按户为执行单位)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用户(居民生活用电除外)均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用电,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公用发电企业调试故障向电网购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反向无功电量正常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其对应用户主行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3:00,19:0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平段。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1:00—13:00,19:00—21:00;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的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煤气、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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