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47台[1](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48759.16MWe(额定装机容量)。(来源:微信公众号“CNEA核能协会”ID:China-nea)一核电生产情况2020年1-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33644.80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714.95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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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2020-07-29 17:08 来源: CNEA核能协会 

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47台[1](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48759.16MWe(额定装机容量)。

(来源:微信公众号“CNEA核能协会”  ID:China-nea)

一 核电生产情况

2020年1-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33644.80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714.95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5.10%(详见图1)。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5263.18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3789.54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44.74万吨,减少排放氮氧化物38.95万吨[5]。

其中,4-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17822.70亿千瓦时,运行核电机组4-6月累计发电量为934.89亿千瓦时,占全国4-6月累计发电量的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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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714.95亿千瓦时,比2019年同期上升了7.17%;累计上网电量为1604.06亿千瓦时,比2019年同期上升了7.10%。1-6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3517.19小时,平均能力因子[7]为92.26%.

表1 2020年1-6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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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最后一行的“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即: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二 核电生产安全情况

2020年1-6月,各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运行核电机组的三道安全屏障均保持完整状态,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发生1起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运行事件[9],未发生2级及2级以上的运行事件。各运行核电厂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1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1],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12],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3]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4]。

三 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各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2020年1-6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各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6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5]表明,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基地运行引起的异常。

四、第二季度重要活动[16]

4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运行分会2020年会、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相继以通讯形式召开。

4月7日,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官方网站公布WANO上海办公室正式成立。WANO设立区域中心“上海中心”的计划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成立分支办公室,第二阶段成立独立运营的区域中心。WANO上海办公室成立,标志着第一阶段工作圆满完成。

4月27日,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在天然铀开发、模块化小堆及高温堆应用、新能源开发、海外市场开发、核技术应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环保技术交流、润滑油配套服务、国际物流运输、人才干部交流等十大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5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通讯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2020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并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第三任轮值理事长。

5月13日,“华龙一号”全球首堆——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安全壳整体性试验顺利完成。安全壳整体性试验包括密封性和强度试验,是机组装料前的大型综合性试验。

5月14日,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制的“核电站换料大修智能化装备研发与应用”项目通过鉴定。鉴定委员会由生态环境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关键指标优于国外同类设备,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

6月16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了核能发展蓝皮书——《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0)》。该报告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智科学技术评价研究中心、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联合主编,从核电生产运行、核电工程建设、核能科技创新、核燃料循环产业、核电装备制造、核能行业管理与安全保障以及核能国际合作七个方面介绍了2019年中国核能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当前国内外形势,对我国核能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和展望。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下文同。

[3]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19日发布信息显示,2019年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306.9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 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 在统计期内的发量除以装容。如有新首次并网,则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比例为该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

[7] 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 表2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 2020年3月25日,阳江核电厂4台机组(2、3、4、6号机组)因海生物入侵导致反应堆自动停堆。

[10]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 环境事件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环境污染,或因此导致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务院第3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

件。3.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3]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4]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5] 环境监测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网址:data.rmtc.org.cn:8080/gis/)。

[16] 重要活动主要指:1.核电集团公司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2.核电厂重要生产技术节点;3.安全监管重要活动;4.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5.重大的公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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