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删除】电力中长期交易,(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删除】推进…………(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交易员的自我修养”ID:PowerDealerPrepares作者:唐晓犇)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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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布了 和四年前的《暂行》有什么区别(1)

2020-07-03 08:29 来源: 电力交易员的自我修养 作者: 唐晓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删除】电力中长期交易,(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删除】推进…………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交易员的自我修养”ID:PowerDealerPrepares  作者:唐晓犇)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增加】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删除】

第三条:

……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删除】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删除】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删除】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删除】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删除】的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增加】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增加】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增加】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增加】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增加】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删除】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删除】须遵守本规则。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删除】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增加】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辅助服务提供者)【删除】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删除】交易,(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删除】签订和履行(市场化)【删除】各类交易合同【增加】,(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删除】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三)(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删除】

第八条(售电企业、)【删除】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删除】市场化【增加】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按规定【增加】(时)【删除】支付购电费、……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增加】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增加】

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增加】

(五)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增加】

(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增加】

(删除了辅助服务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增加】……

(五)(按规定)【删除】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八)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增加】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三)(编制交易计划;)【删除】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增加】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增加】

(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增加】

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删除】市场主体【增加】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增加】,(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删除】,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电力用户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删除】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增加】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删除】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增加】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增加】

(删除辅助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删除】

以下在原先基础上,条款上做了细化。

第十五条 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第十七条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 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 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 的 1.2-2 倍执行。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加批发交易的用户按照各地规则进行偏差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

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探索公开招标确定售电公司提供零售服务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可执行政府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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