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称,取消辽宁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按照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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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按照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确定

2020-04-07 11:37 来源: 辽宁省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称,取消辽宁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按照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现行煤电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时,同步调整。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辽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稳步推进。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注重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效衔接。结合我省电源结构特点,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核电、水电、新能源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措施有效衔接。

(三)坚持配套保障,强化监管。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措施

(一)平稳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按照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749元/千瓦时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现行煤电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时,同步调整。

(二)现执行我省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2020年暂不上浮。

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燃煤发电电量中,燃煤电源与2019年底前准入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交易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三)现未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且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暂按原批复的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四)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的限制。

四、配套改革

(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我省目录电价。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等价格形成机制中,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执行目录电价的居民、农业、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执行现行环保电价政策,即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由电网企业事后兑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由市场机制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结合我省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便于交叉补贴标准定期调整。我委按照国家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的统一部署,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及标准,具体标准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适时推进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可逐步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善电力市场用户准入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职能,开展电力市场监管,加强反垄断执法。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根据监管职能,开展电力市场监管。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读相关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完善电力市场用户准入机制。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托我省现有电力交易市场,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价格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完善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四)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要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及时上报价格异常波动,协助做好市场交易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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