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福建省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变更核准内容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0〕16号,详情如下: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提请核准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请示》(闽华电可门燃〔2019〕325号)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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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变更核准内容的批复

2020-01-22 10:29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福建省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变更核准内容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0〕16号,详情如下: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提请核准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请示》(闽华电可门燃〔2019〕325号)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0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了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发改能源〔2005〕791号),核准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台60万千瓦国产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以及“新建5万吨级(兼顾10万吨级)卸煤泊位1座、1万吨级综合性码头1座,占用岸线690米(含预留岸线250米),设计年通过能力620万吨”。其中“新建5万吨级(兼顾10万吨级)卸煤泊位”即为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3#泊位(以下简称13#泊位),“1万吨级综合性码头1座”为可门作业区12#泊位;12#泊位系为电厂建设服务的非经营性泊位,未配置装卸机械设备,“设计年通过能力620万吨”为13#泊位的通过能力。2011年5月,可门电厂一期工程码头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竣工验收(受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委托),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与核准文一致。

二、13#泊位作业能力及运行情况

经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并经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论证,可门作业区13#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水域尺度、通航条件、接卸能力、运行安全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条件,基本满足7万吨级散货船各项作业的使用要求。

(一)关于码头水工结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工程码头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闽交建〔2011〕34号),该码头水工结构已按靠泊1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和建设,满足7万吨级散货船靠泊要求。为保障本码头安全运行,可门电厂每年均按《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港口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并按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每五年进行港口码头结构检测(项目业主已按要求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

(二)关于水域尺度。经核实,可门作业区13#泊位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已按靠泊7万吨级散货船要求建设,并于2012年6月通过福州港口管理局组织的验收(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会议纪要〔2012〕18号)。

(三)关于通航条件。根据《福建海事局关于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工程码头提升靠泊能力(7万吨级)通航安全核查的意见》(闽海事通航〔2012〕93号),本项目可满足7万吨级散货船靠泊要求;目前10万吨级航道已通到13#泊位前沿,可满足10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

(四)关于接卸能力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13#泊位的接卸能力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条件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如下:对13#泊位既有桥式抓斗卸船机外伸距、轨上起升高度和轨下起升高度和装卸能力进行核算,现配备的桥式抓斗卸船机可满足7万吨级散货船靠泊卸船作业的要求,设计年通过能力可达到720万吨;现有的水平运输工艺可匹配卸船能力,满足7万吨级散货船卸船作业和年通过能力720万吨的要求;码头配套的安全、环保、消防等附属设施均可满足7万吨级泊位使用要求和年通过能力720万吨的要求。

(五)关于码头作业情况及运行安全。自2012年12月通过福建海事局关于7万吨级散货船靠泊能力通航安全核查以来,可门电厂根据生产需求和航运市场的变化,13#泊位已靠泊接卸7万吨级散货船367航次,占总靠泊航次的73.84%,码头各项作业能力符合7万吨级散货泊位使用要求。13#泊位自投用以来,码头各项作业未发生不安全事件。

三、项目核准内容变更

鉴于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3#泊位的水工结构、水域尺度、通航条件、接卸能力、运行安全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已具备调整为7万吨级散货泊位的条件,且该泊位已安全靠泊接卸7万吨级散货船多年,为充分利用深水岸线资源,满足船舶大型化发展需要,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码头生产效益,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既有码头扩能改造项目投资管理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5〕83号)和《关于漳湾作业区10号等泊位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9〕57号)精神,同意你司关于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申请,具体变更内容为:福建可门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的5万吨级(兼顾10万吨级)卸煤泊位(即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3#泊位),由5万吨级卸煤泊位变更为7万吨级卸煤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由620万吨变更为720万吨。其他事项仍按原核准文件(发改能源〔2005〕791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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