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违法违规案),详情如下: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中存在未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相应无损检验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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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违法违规案

2019-07-01 12:1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违法违规案),详情如下:

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道支承件制造过程中存在未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相应无损检验工序、使用无相应资质的焊工从事核级支承件焊接活动、无损检验无证人员审核报告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现场检查的情况汇报》(NCRO-JXⅢ-VIR-2018008)、《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的现场核查报告》(北2018-150),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的调查意见》(18-1900)、《关于浙江瀚源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的核查报告》(18-1939)和你公司《关于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报告》(浙瀚电字〔2018〕第12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管丽

电话:(010)66556365

传真:(010)6655636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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