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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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环境将更加透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9-02-22 17:47 来源: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活动中信息披露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以及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周期,并规定了保密责任和监督管理方式。随着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电力交易环境将更加透明,有利于维护好市场秩序。

售电企业应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信息,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售电公司应当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9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网总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另附)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18日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和《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等规定、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简称南方区域)之间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所有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市场成员披露市场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透明的原则。市场成员有义务按本细则规定提供和披露信息,同时具有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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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市场成员应及时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报送所需披露的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给市场成员开通相应的账号和权限,用于报送和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应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互通数据接口,提供相互交换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类

第十条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和年报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市场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所属市场成员类别固有属性信息等;

(二)运营信息是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场发布的有关市场信息;

(三)年报信息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定期向市场公开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交易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等四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则流程等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浏览网页获取公众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成员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安排、参与主体、供需情况、安全约束、市场参数、交易方式、成交机制、组织流程、交易结果等信息。市场成员可以通过登录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简称:技术支持系统)获取公开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四)交换信息是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与南网总调、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营所交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信息、网络拓扑、市场运营信息、交易组织信息等。只有交换双方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第四章 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网址等(公众信息)。

2.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公众信息);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等(公众信息)。

3.市场主体名称和编号、注册时间和地点等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信息)。

4.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方式及操作说明等(公开信息)。

(二)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输配电区域,输配电价格,政府核定的综合线损率或输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三)发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2.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等(公开信息)。

(四)售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资产证明,年最大售电量等(公开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公众信息)。

(五)电力用户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公众信息)。

2.企业用电类别,所属供电营业区,接入电压等级,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等(公开信息)。

(六)基本信息如有变更,提供该信息的市场成员应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变更说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披露更新。

第十三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交易公告。市场化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过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需要,应该公布的相关量价信息(公开信息)。

③交易结果。场外交易:委托函、受理登记的合同份数、交易电量等(公开信息),各类交易合同、代理关系(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场内交易:市场申报和成交概况,可公开的成交结果信息等(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④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组织交易的需要,要求市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

2.交易执行信息

①交易执行。跨区跨省交易计划及其总体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算。市场结算电费、电量、价格等概况信息(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交易结算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违约信息。市场成员违反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的行为等信息,市场成员信用评价情况,市场违约及处罚情况(公开信息)。

3.运营总结信息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期评估南方区域跨区域跨省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并向市场成员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情况,交易服务费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约情况,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公开信息)。

(二)南方区域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南网总调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供需情况。新机投产规模,设备投产计划,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全网最高统调负荷、全网发受电量预测,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水库电站消落计划,火电运行方式预安排,可调容量,备用容量(公开信息)。

②通道输电能力、阻塞情况等电网约束信息(公开信息)。

③电网实时运行信息、拓扑结构(交换信息)。

④交易组织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2.安全校核信息

安全校核结果及说明(公开信息)。

3.交易执行信息

①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及偏差说明(公开信息)。

②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用电电量(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③违约信息。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违约违规情况和整改情况(公开信息)。

(三)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

1.交易组织信息

①参与跨区跨省的市场主体省内电量成交明细,按照附表9报送(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②参与跨区跨省的市场主体省内临时市场化交易信息,含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平均价格等,按照附表10报送(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2.交易执行信息

参与跨区跨省的市场主体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公开信息)。

3.运营总结信息

省内电力市场运营总结信息(交换信息)。

(四)发电企业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供给情况。发电能力预测(公开信息)。

②交易申报信息。可用发电能力(公开信息)。

③根据交易组织需要,提供水电来水、弃水、水库水位控制情况,火电电煤库存、来煤、耗煤情况,风能、太阳能监测信息(私有信息,向南网总调提供,南网总调应及时将该信息通过数据接口发送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2.交易执行信息

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3.交易合同信息

场外及场内电力交易合同(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五)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1.交易组织信息

①需求情况。用电需求预测(公开信息);根据交易组织需要,提供用电负荷曲线预测信息(私有信息,向南网总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重要配变电设备的检修、改造计划安排情况、配变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情况(公开信息)。

②交易需求额(公开信息)。

1.交易执行信息

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2.交易合同信息

场外及场内电力交易合同(私有信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应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信息。

(一)发电企业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发电机组可用系数情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调度纪律和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二)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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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应按照固定格式报送(详见附表1-10),不得随意变更。信息报送方式分为线下报送和系统报送,目前以线下报送为主,条件具备时,采用系统报送。

第十六条 南网总调应及时通过数据交互接口报送供需情况、通道能力、阻塞情况等交易组织信息。

第十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对市场成员报送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方式分为人工审查和自动审查两种。

(一)人工审查

填报人及各级审查人对数据进行逐级审查,实现对披露数据完整性、时效性与逻辑性的审查。

(二)自动审查

在数据填报过程中,通过系统自动实现对披露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的初步审查,检查数据是否填写齐全,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发生异常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遗漏,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时,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轻微错误,需要变更相关内容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三)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错误或误导倾向,需要删除相关内容时,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市场成员如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信息提供方给予解释。

第五章 披露方式及周期

第二十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

(二)微信公众号、APP、电子邮件;

(三)信息发布会、信息披露会;

(四)简报、公报;

(五)便于市场成员获取市场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场成员主要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披露信息。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披露或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场成员应当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基本信息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基本信息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动态披露。其他市场成员的基本信息应当在完成市场注册后及时披露,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时披露。

(二)交易信息

1.交易组织信息

①次年年度供需形势信息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②次月供需形势信息在本月20日前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披露3个工作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③年度交易公告信息在交易开始10个工作日前发布,相应市场成员在公告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④月度交易公告信息在交易开始2个工作日前发布,相应市场成员在每月20日前完成次月信息报送。

2.交易过程信息

交易过程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由市场成员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技术支持系统实时获取(公开信息)。

3.交易结果信息

①年度交易结果信息在交易完成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②月度交易结果信息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4交易执行信息

①年度交易执行情况信息在次年1月底前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次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②月度交易执行情况信息在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③月度交易结算信息在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三)运营信息

①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9月底前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半年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年度报告。

②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运营总结信息,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半年运营总结信息,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运营总结信息。

(四)年报信息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9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五)违约信息

月度违约信息在次月底前披露,市场违约及处罚情况根据具体事项实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当与其他市场成员签订市场信息保密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公开信息,不得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二十六条 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通过场内平台集中交易涉及的申报信息和最终成交明细等私有信息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保密期满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以将匿名申报信息向市场成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信息泄露:

(一)应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应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市场信息超过保密期限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充分听取市场成员意见建议,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方式。

第二十九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当督促其他市场成员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市场成员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纠正、补充,市场成员应当按要求办理;拒不配合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书面将相关情形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及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南网总调未按要求及时完整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其他市场成员可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及相关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细则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保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网总调工作人员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二)市场成员因信息泄露造成电力市场波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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