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观音山公司)状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电网)等侵权赔偿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生态资源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观音山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被告南方电网、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东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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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高压线不仅影响了国家森林公园美观 还涉及违规违法建设?

2018-11-07 08:44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宫利

10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观音山公司)状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电网)等侵权赔偿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生态资源庭进行了证据交换。

原告观音山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被告南方电网、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东电网)、被告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被告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前会议。

记者从观音山公司《民事诉状》获悉,针对五被告建设并运营管理的五条高压线给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实施及相关建设造成严重影响,为此观音山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判决五被告赔偿公园方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就观音山公司提出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作出决定,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定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观音山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建设并运营管理的五条高压线,未经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批准,违法建设,对公园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高压线的建设,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树木和植被造成部分破坏等问题,观音山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出示多份鉴定意见及相关结论。

针对电力设施占地手续的问题,2013年7月3日,广东省林业厅在给广东电网公司《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中称,东莞电力局两个电力项目需新征占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征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需征得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观音山公司负责人称:“我们公园管理方自始至终都对影响、破坏国家森林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持保留态度,东莞供电局没经过我们同意就开始施工。按照规定,我们的同意是其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的前提,没有我们的同意,东莞供电局如果取得了相关手续,也涉嫌虚假申报。”

记者获悉,有关高压线路的问题,广东省林业厅在给广东电网公司《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称,“由于220千伏角布输变电线路和110千伏鹿窝输变电线路都是高压输变电线路,穿越森林公园核心区将会给森林公园游客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厅建议贵公司对该输变电线路走向作必要的调整,避开森林公园或从公园边缘经过”。

当天,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陈述理由,广东省高院未就此案当庭做出审理和判决。

原标题:观音山公司诉南方电网等侵权案在广东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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