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
营业执照证号:91420100711903783R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
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涛
营业执照证号:91420115707103820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码:42080219730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
单位: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熊某
身份证号码:42010619730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单位: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某
身份证号码:42108719900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单位: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参加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常规蝶阀、偏心半球阀等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标段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安徽省舒城县黄河水电总站购销合同;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1)投诉书;(2)关于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常规蝶阀、偏心半球阀等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投诉调查情况的报告;(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常规蝶阀、偏心半球阀等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2018年5月18日和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并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7月3日和8月14日依法组织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罚款人民币119400元(中标项目金额23880000元,按千分之五计算)。
2.对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亚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力、熊涛和直接责任人曾湘云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970元(单位罚款数额119400元,按百分之五计算)。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