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物价局关于核定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10-12月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及电费分摊方式的复函,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0.65元,高出燃煤标杆电价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全文如下:
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报2017年第四季度垃圾处置量及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请示》(南宁三峰函字〔2018〕2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现就你司2017年10-12月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等事项核定如下:
一、2017年10-12月,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处理量190,125.44吨,折算上网电量53,235,123.20千瓦时,实际上网电量为63,157,500.00千瓦时。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即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为53,235,123.20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视为常规能源发电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区2017年10-12月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207元(含税)。
二、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每千瓦时0.1元,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