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了,当地的污染就彻底消除了吗?废水、废气、烟尘等污染没有了,还有没有潜在的污染一直没暴露出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事件出现,目标直指企业生产场地。无论企业已经关停搬迁,还是仍在生产,这些深藏地下的污染都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工业企业用地的污染治理到底该从何入手,从何时入手?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修复工作从土地流转和开发前移到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之后,并对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范做出了要求。这反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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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不能只关注关停搬迁的企业 不搬迁不开发的谁来管?

2014-05-29 09:4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高胜达

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了,当地的污染就彻底消除了吗?废水、废气、烟尘等污染没有了,还有没有潜在的污染一直没暴露出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事件出现,目标直指企业生产场地。

无论企业已经关停搬迁,还是仍在生产,这些深藏地下的污染都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工业企业用地的污染治理到底该从何入手,从何时入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修复工作从土地流转和开发前移到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之后,并对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范做出了要求。这反映出,近两年来管理部门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认识有所提升。

然而,场地污染不是因为企业关停搬迁,反而是经年累月的生产和排污造成的。现在政府部门对工业场地污染治理的关注更多集中在关停搬迁企业上,那些不搬迁不关停企业的场地污染怎么办?

今天的生产场地不能成为明天的污染场地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庄国泰曾表示,对土壤污染防治应“越快越好”,指出预防、风险控制、治理的资金投入比为1︰10︰100。是搬迁后甚至要开发了再去调查修复比较好,还是在生产期间强化污染场地管理和污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生产过程环保比较好?无论比较污染危害,还是修复成本,答案都不言自明。

地处闹市却无法开发,还有巨额土壤修复成本需要政府埋单,这就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赫山地块的现状,这也是工业场地污染的典型案例之一。现在,这一地块的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也引来多方媒体的关注。

据悉,这一地块占地面积约242亩,是原武汉农药厂厂区,土壤受农药污染严重。2006年3月,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被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但开发时发生工人中毒晕倒事件,导致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退还开发商土地款之外,还赔偿了1.2亿元,收回了土地。

据了解,赫山地块的土地修复成本预计会超过2.8亿元。土地修复专家说,如果计算一下污染企业搬迁前创造的产值,再对比土地修复成本,可以看出污染对于土地价值的负面影响巨大。

不久前,兰州石化管道泄漏导致兰州部分饮用水被污染。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署名文章《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迫在眉睫》中指出,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是一起典型的污染场地再污染事件,表示要以在产场地、闲置场地和再开发场地的环境管理为3条主线,全面推动“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长远、净开发”5项行动。这表明,环保部门已经认识到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并非局限于搬迁和开发过程,甚至把开发放在了最后。

以搬迁和开发为契机进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有利于保障开发用地安全,但这大大缩小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范围,使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大的空白区域,甚至会让社会对污染场地修复的认知有所偏离。

不能只关注要搬迁和关停的企业场地

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规定,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定义为潜在污染场地。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定义为污染场地。

可见,污染场地其实是一个有污染、有危害的空间,根本不是工业企业搬迁产生的,与开发更没有联系。

然而,我国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一直以来都与搬迁和开发有关。《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一些地方文件等,在污染场地管理方面,都只提及待开发或搬迁的场地。截至目前,还没有看到过一个文件提及未搬迁和未开发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

对要开发的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不搬迁不开发的污染场地呢?是不是这些场地就没有污染或危害?

云南陆良、湖南湘乡、河北沧州和兰州石化都发生了污染场地导致的环境问题,百姓受害、生态受损,但都不是搬迁造成的,也没有土地开发牵涉其中。如按旧思路管理,这类场地将失去开展调查乃至修复的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污染将继续迁移扩散,危害也将累积,也必将增加日后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完善立法才能带来实质性推动

此前下发的类似通知不可谓不多,但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推动却十分有限。当前,地方环保部门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上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来管理污染场地、找到责任方、要求责任方调查和修复污染场地,无法依法行政。

通知的法律效力太低,没有强制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牵涉多方利益,只有尽快出台《污染场地管理办法》,乃至《土壤污染防治法》,才有望产生实质性推动。

之所以要对污染场地进行管理甚至修复,是因为污染和危害,不是因为要再开发或再利用。国内外经验表明,像云南陆良这类场地的危害远远大于搬迁后用于开发的场地。如果按照《通知》来执行,作为数量最多的污染场地类型,如加油站只能任其继续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地上居民和地下水源。

国家标准既然明确了污染场地的定义,相应的环境管理应按照其划定的范围进行,不能有疏漏。污染场地中最大和最重要的一部分恰恰是不搬迁和不开发的污染场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来污染场地的数量和污染程度。

据悉,土壤环境立法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正在进行。在已经给予搬迁和开发场地足够关注的现在,有必要好好想一想:不搬迁不开发的污染场地谁来管?

(作者系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

典型案例

湖南铬渣解毒后土壤修复问题难解

2011年9月,湖南省环保厅报送环境保护部的一份材料显示,长沙铬盐厂遗留在湘江附近的42万吨铬渣解毒完毕后,周边有200多万吨铬污染土壤需要修复。2013年8月,确定污染土治理作为铬渣综合整治的二期项目,国内6家土壤修复公司入场做中试。中试是修复正式投产前的试验,但因为修复难度高,6家公司的技术均有不同缺陷,还需攻关,何时能招投标还没有时间表。

位于湘乡市的湖南铁合金厂的铬渣处置完成,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治理还没启动,细化的普查也没有开始。据报道,这一厂区仅铬渣场面积就达1500平方米,污染土层深度达10米以上,表层土壤中具有毒性的六价铬浓度达1500毫克/千克。这还没有精确算上周边受污染土壤。

专家认为,铬渣难题来自历史产业布局。自1958年中国建起首批铬盐、金属铬的生产线,经多年发展,产能占全世界的1/3以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曾亚嫔估算,从1958年生产铬盐算起,全国至今共产生铬渣约1200万吨。

资金问题也是制约土壤污染修复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报道,长沙铬盐厂试图尝试一条新路:由中标的修复公司先行垫付修复资金,待修复完毕后享受土地开发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部门对现有修复技术还不确定。但这种方式落地并不容易,因为修复资金太高,一个项目的修复资金至少数亿元,中标公司很难能垫付得起。另外,并不是所有土地在修复完成后,都能卖个好价钱。

陆良化工违法倾倒铬渣

2012年6月12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群众反映,部分放养的山羊死亡,经鉴定系中毒死亡。

经调查,由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业铬渣被非法倾倒在麒麟区的山上,铬渣长时间堆放及雨水冲刷对附近水源与土壤造成污染。村民放养的山羊正是饮用了污染水中毒死亡。

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将5000余吨铬渣及受污染的土壤共计9130吨运回陆良化工的专门堆放点,受污染的积水被抽调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1988年陆良化工厂成立后,铬渣就一直堆在南盘江边,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隐患。随后,云南省曲靖市政府宣布,要对堆积的14.8万吨铬渣进行搬迁,并进行无公害处理。

“红豆局长”背后的化工污染

“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比如放上一把红小豆,那里面也可能出红色,煮出来的饭也可能是红色”。河北沧县环保局局长邓连军如此解释小朱庄村地下水呈红色的问题,被称为“红豆局长”。

这背后,是当地化工企业给地下水和土壤造成的严重污染问题。位于小朱庄村的建新化工厂建于1988年,主要产品为染料中间体间氨基苯磺酸等。在村民的印象中,自建新化工厂建成后,村子里就时常充斥着呛人的气味,厂子还向河里排放红色废水,井水也开始无法饮用。

检测显示,排污渠附近的浅层水中苯胺含量高达100多毫克/升,即使按照工业排放二级标准(低于2毫克/升)衡量,已经超标数十倍。

原标题:污染场地修复不能只关注关停搬迁的企业 不搬迁不开发的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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